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4-01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等的要求,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尚未履行完毕承诺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0年5月5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详见公司编号为临2010-28的公告),承诺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新湖集团承诺:
(1)新湖集团及新湖集团除新湖中宝、哈高科外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现在未以,且在其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期间未来亦不会以参股、控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2)新湖中宝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哈高科将不再新增住宅地产项目,在现有的住宅地产项目完成开发及销售后,哈高科将不再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
(3)新湖集团将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框架内,在新湖集团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期间,利用自身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之地位,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业务发展符合避免同业竞争之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新湖集团将对由此给新湖中宝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2、实际控制人黄伟承诺:
(1)黄伟作为新湖中宝及哈高科的实际控制人,除新湖中宝及哈高科外,黄伟及黄伟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现在未以,且在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和哈高科期间未来亦不会以参股、控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2)新湖中宝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哈高科将不再新增住宅地产项目,在现有的住宅地产项目完成开发及销售后,哈高科将不再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
(3)黄伟将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框架内,利用自身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之地位,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业务发展符合避免同业竞争之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黄伟将对由此给新湖中宝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2013年6月24日,新湖集团承诺:(1)2014年1月31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2)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详见公司编号为临2013-46的公告)。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承诺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新湖集团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止2014年1月31日,新湖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新湖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168,504,81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6,258,857,807股)的2.69%;增持金额为526,167,446元。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