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新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3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甬证监发[2014]1号)的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公告日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承诺时间:任职开始时
承诺期限:任职期内至离职后 18 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以上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期间,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本公司将不在发行人以外的公司、企业增加投资,从事与股份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本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新华先生及其配偶一致行动人孙雪芬女士分别承诺:不在发行人以外的公司、企业投资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承诺时间:2006年07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以上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注: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孙雪芬女士。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说明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其所作的承诺,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