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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召开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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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4-09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的要求,公司对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对2013年承诺履行情况及截至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董事长黄水寿,副董事长、总经理黄飞刚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黄生祥作为关联方为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将不新设与大东南股份相同的产品,以避免对大东南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公司保证将努力促使本公司的其他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大东南股份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2、本公司将不利用其对大东南股份的控股关系进行损害大东南股份及大东南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3、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的其他企业如拟出售其余大东南股份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大东南股份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4、本公司将赔偿大东南股份因本公司违反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和开支。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上市发行时股东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本公司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诸暨贸易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水寿和黄飞刚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自2008年7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承诺履行完毕。

      2.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追加承诺:所持公司IPO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十二个月。即大东南集团股份原限售截止日由2011年7月28日延长十二个月,变更为2012年7月30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1-7-28至2012-7-30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承诺履行完毕。

      3.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追加承诺:所持公司IPO股延长锁定期限六个月。即大东南集团股份原限售截止日由2012年7月30日延长六个月,变更为2013年1月29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2-7-30至2013年1月29日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承诺履行完毕。

      4.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追加承诺:所持公司IOP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六个月。即大东南集团股份原限售截止日由2013年1月29日延长六个月,变更为2013年7月29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3-1-29至2013-7-29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承诺履行完毕。

      (二)非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2010年非公开发行承诺

      公司 2010 年非公开发行对象大东南集团承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承诺履行期限:2010-6-3至2013-6-3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承诺履行完毕。

      2、2011年非公开发行承诺

      公司 2011 年非公开发行对象大东南集团承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承诺期限: 2011-9-20至20114-9-22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承诺履行中。

      (三)董监高买卖股票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承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承诺履行中。

      三、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关于股份收购、转让所出承诺

      (一)公司收购宁波万象 75%股权时大东南集团关于宁波万象业绩的承诺

      2009 年,公司通过承担集团公司对宁波万象公司债务的方式收购了集团公司持有的宁波万象公司 75%的股权。在收购中,宁波万象公司制定了未来 3 年的收益预测,预测的未来 3 年税后利润分别为1,506万元、1,728万元、2,118万元。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对宁波万象未来三年税后净利润进行了承诺,若宁波万象2009 年至 2011 年三年税后净利润(不含新纳入合并报表的杭州高科和惠盛公司的利润贡献)达不到集团公司分别承诺的预测值,不足部分将在宁波万象当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6个月内向公司一次性补足;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今后3年每年度单独披露宁波万象公司的审计报告。

      承诺期限:至业绩承诺到期及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承诺履行完毕。

      (二)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外资股权时关联方所出承诺

      2012年6月26日、2012年7月5日经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分别放弃优先受让杭州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诸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25%、25%、25%、33.33%的外资股权,公司同意放弃优先受让外资股权权利的条件为大东南(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号:1555755,注册资本:10000港元,经营范围:贸易及实业投资)出具以下承诺:“未经大东南书面同意不会将其受让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并在子公司经营满10年后将受让的外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格届时由双方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

      承诺期限:至公司收回上述股权止。

      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严格履行中。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资金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所出承诺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资金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时,公司承诺未来12个月内也不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承诺期限:至募集资金归还至专户止。

      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严格履行中。

      五、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水寿、黄飞刚及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出具承诺:不再发生任何形式的非经营性(除正常经营购销产品和原材料之外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如再次发生上述情况,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向其他股东按照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额进行赔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所有流通股东配送等值股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自承诺出具后,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履行中。

      六、上市前控股股东关于开具承兑汇票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承诺:如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由控股股东承担有关责任。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本公司再不发生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情况。如上市后,再发生上述情况,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向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按违规票据的发生额进行赔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自承诺出具后,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履行中。

      七、其他承诺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承诺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