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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的公告
    2014-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4-004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伦药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截至2013年底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已到期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相关方的承诺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违反承诺及超过期限未完成的承诺事项。

      二、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革新于2008年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包括:刘革新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公司产品的产品;如果公司认为刘革新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刘革新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公司;如果刘革新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公司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公司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诺期限:承诺出具日至以下时间的较早者:1)刘革新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2)公司股份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二)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股份限售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刘革新、程志鹏、潘慧及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刘卫华、薛维刚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绥华和曾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隆于2008年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任职期间、离职后半年内、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三)刘革新、潘慧股份延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先生和股东潘慧女士于2013年5月承诺,自2013年6月3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份股份。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使股份数量发生相应变动的事项,锁定股份数量则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自2013年6月3日起36个月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四)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时作出的承诺

      公司《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于2013年3月16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4月9日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3718.34万元和公司募集资金利息收入1.26亿元(具体利息收入金额以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作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为此公司承诺: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2、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承诺履行期限: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9日

      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五)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涉及的承诺

      鉴于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珈胜”)之间存在三宗诉讼(包括(2013)成民初字第162号案、(2013)成民初字第1677号案和(2013)成民初字第509号案),本着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革新于2014年1月作出承诺:若该等案件判决科伦药业支付任何赔偿金、违约金或承担其他直接财产责任,则在科伦药业承担相关责任后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予以足额补偿。

      承诺履行期限:自承诺日起至事项完成日

      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六)关于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伊北煤炭与恒辉淀粉股权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独立性,保障公司伊犁川宁抗生素中间体项目原材料的供应,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伊犁伊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北煤炭”) 和伊犁恒辉恒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淀粉”)的股东承诺,如科伦药业认为有必要,同意将所持两公司的全部股权按照净资产作价出售给科伦药业,以协助公司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承诺履行期限:自承诺日起至事项完成日

      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