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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4-002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截至目前,公司和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承诺事项承诺目前和将来不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保证所控制的企业现在和将来不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承诺背景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承诺类型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时间及期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无期限
    是否有履行期限
    是否及时严格执行

    二、 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

    承诺方公司
    承诺事项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承诺背景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承诺类型分红
    承诺时间及期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无期限
    是否有履行期限
    是否及时严格执行

    三、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方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会主席马荧、高级管理人员施世令、张靖及股东李解丰、罗强、黄圣爱;
    承诺事项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方公司董事徐增增、刘振光;监事会主席马荧,高级管理人员施世令、张靖、黄圣爱;
    承诺事项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背景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承诺类型股份限售
    承诺时间及期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见上述承诺事项描述
    是否有履行期限
    是否及时严格执行
    承诺方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承诺事项承诺在增持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背景与增持公司股份相关的承诺
    承诺类型股份限售
    承诺时间及期限2013年11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增持公司股份,见上述承诺事项描述
    是否有履行期限
    是否及时严格执行

    四、自然人股东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承诺

    承诺方徐增增等十四名自然人股东
    承诺事项2008年9月,龙宇石化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15,000万元。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29,648,089元,本次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20,351,911元,其中:自然人股东转增部分为4,393,195.2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78,639.05元。对于本次股份改制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涉及的应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2009年1月7日出具的《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备案通知书》(浦税拟备2号),同意上述个人所得税暂缓征收,予以备案,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对此,徐增增等十四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在取得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本次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因国家有关部门提前要求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者要求公司代扣代缴所涉的个人所得税情形时,愿意承担补缴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并及时予以缴纳;如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时,愿意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承诺背景其他
    承诺类型其他
    承诺时间及期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见上述承诺事项描述
    是否有履行期限
    是否及时严格执行2013年4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3年6月13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及公积金转增资本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人民币(含税),公司2012年不进行资本金转增股本。2013年7月24日,公司将上述现金股利派发给截至2013年7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十四名自然人股东所承诺的个人所得税,已由公司代扣代缴完毕。

    五、 龙宇控股关于上海紫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承诺

    承诺方公司控股股东
    承诺事项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公司子公司上海紫锦2006年和2007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照营业收入的3.3%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1,311,430.09元和330,000.00元,如上海紫锦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06年和2007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分别应为3,420,362.94元和169,048.05元,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差额分别为2,108,932.85元和-160,951.95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19%和-0.31%。上海紫锦经申请已经获准自2008年开始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海紫锦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但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有关情形未完全一致,如果主管税务部门撤销以前年度对上海紫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意见,则上海紫锦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可能补缴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108,932.85元,2007年度不需补缴。为此,公司控股股东就上海紫锦可能存在的补缴所得税风险作出了全额补偿的承诺:如果由于上海市地方有关税收征管政策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上海紫锦船务有限公司2007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差额或滞纳金的情况,承诺人同意对该公司所需补交的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予以全额补偿。

    承诺背景其他
    承诺类型其他
    承诺时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无期限
    是否有履行期限报告期内尚无需要补缴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报告期内尚无需要补缴

    截止本公告日,承诺履行情况良好。经公司和相关方自查,公司和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亦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2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