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等电子
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参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等电子
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基金投资需求,经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协商,决定自2014年2月17日起, 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行业股票,基金代码:519670)参加建设银行开展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费率
投资者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上述开放式基金(不含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享有申购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申购费率7折优惠,但优惠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按照原费率执行。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中国建设银行网址: www.ccb.com
2、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galaxyasset.com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2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基金简称 | 银河行业股票 | |
| 基金主代码 | 519670 |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9年4月24日 |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法》、《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3年12月31日 | |
|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517 |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377,236,920.76 | |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88,618,460.38 | |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1.4000 |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2013年度的第一次分红 | |
注:1. 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40元。2.根据《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六次;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188,618,460.38=377,236,920.76*50%。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权益登记日 | 2014年2月20日 |
| 除息日 | 2014年2月20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2月24日 |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2.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4年2月24日由注册登记人划往各销售机构。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4年2月2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4年2月24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670)于2010年1月20日、2011年1月14日实施了二次分红,此次为本基金第三次分红。
2.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权益登记日及权益登记日之后的修改对此次分红无效。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4.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14年2月20日前(不含2月20日)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5.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
6.其它告知事项
因分红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