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证券简称:*ST凤凰 公告编号:2014-22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4号、00295号民事裁定书,武汉市中院裁定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撤回该两起案件下对公司的起诉。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应交通银行的请求,武汉中院于2013年8月21日裁定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2013年9月4日公告2013-57。
2013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交通银行的《民事诉状》以及武汉中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9月14日公告2013-64。
2013年12月,武汉中院依法裁定解除该院对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9,540 万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详见上海证券报2014年1月17日公告2014-08。
2014年1月,交通银行向武汉中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述两起案件的起诉。
二、民事裁定书情况
1、(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05元减半收取75,0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担。
2、(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534元减半收取152,7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撤诉,有利于缓和和改善银企之间的关系,并有利于管理人推进相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工作。
四、备查文件
1、(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4号民事裁定书
2、(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000520 证券简称:*ST凤凰 公告编号:2014-23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2月17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的传票,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9月,因公司未按期还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下称“交通银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高院起诉公司,公司收到湖北高院的《应诉通知书》、交通银行的《民事诉状》,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9月14日公告2013-63。
2014年2月17日,公司收到了湖北高院签发的上述案件的传票。
二、法院传票的主要内容
要求公司于 2014 年 2月 25日上午 9 时,到湖北高院审判综合楼西区202号法庭,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四、备查文件
1、湖北高院传票
本公司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