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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4-00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本公司”或“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关联方自公司上市以来的公开承诺事项进行了自查,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公司和相关方均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现将截至本公告日尚在履行的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披露如下:

      一、股份限售

      承诺方: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公司股东张婷、张志宏

      承诺内容: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事项有履行期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履行完毕,并于2014年1月28日上市流通。

      二、解决同业竞争

      (1)承诺方: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先生

      承诺内容:本人保证在控股或实际控制大智慧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他人共同控制的、或本人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从事与大智慧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对大智慧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承诺方:本公司董事、股东 张婷女士

      承诺内容: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不会从事与大智慧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对大智慧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承诺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新湖中宝和新湖中宝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不会从事与大智慧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对大智慧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上述承诺事项有履行期限:长期。在解除义务后,可以不再受此限制。

      承诺履行情况: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张长虹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张婷女士,公司股东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该项承诺事项仍继续履行。

      三、其他承诺

      承诺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内容:现任及离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事项有履行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