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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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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姓名:孙睿

    经办律师:孙睿、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薛竞、张振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申万证券份额”)、申万菱信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证券A份额”)与申万菱信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以下简称“证券B份额”)。其中,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基金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申万证券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申万证券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单独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申万证券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申万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投资者也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申万证券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申万证券份额。投资者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申万证券份额进行分拆。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申万证券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后上市交易。

    3、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原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证券A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证券B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申万证券份额的净值。

    (2)证券A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证券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证券B份额分享与承担。证券A份额的日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面值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某运作周年的日基准收益R=1.0000元×该运作周年的年基准收益率/该运作周年的实际天数

    本基金的运作周年指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期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为“对应日”),若某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其对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2013年12月1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2013年12月1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2014年11月30日,因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故第一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2014年11月30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12月1日。

    年基准收益率是指本基金为证券A份额设定每运作周年应得的收益率。

    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3)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2×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基准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按照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并公告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了简化表述,记T日的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

    1、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申万证券份额、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4】141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证券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证券A 份额与证券B 份额。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七、认购手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八、认购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证券份额。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万证券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元/(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元-9,900.99元=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35.5)/1.00=9,936.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申万证券份额为9,936.49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证券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证券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经确认的证券A份额

    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0%=1,00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00+1,000.00=1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00+100=100,100份

    经确认的证券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100,100×0.5=50,050份

    经确认的证券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经确认的证券A份额=100,100-50,050=50,05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申万证券份额,需缴纳101,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可获得的证券A份额为50,050份、证券B份额为50,050份。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金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投资者认购前,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5、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证券A 份额、证券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申万证券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万证券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申万证券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万证券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万证券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万证券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申万证券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除投资人指定赎回外,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申万证券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万证券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申万证券份额余额,则赎回申请成立,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办理申万证券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办理申万证券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申万证券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申万证券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申万证券份额必须是整数份;申万证券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申万证券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申万证券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申万证券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申万证券份额低于1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

    (2)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申万证券份额的赎回费用

    申万证券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证券份额时收取。

    (1)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2)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申万证券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申万证券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申万证券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申万证券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 /1.1320=8,729.17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申万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可得到8,729.17份申万证券份额。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内投资100,000元申购申万证券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320=87,291.7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87,291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7,291×1.1320=98,813.41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41-1,185.77=0.82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申万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其可得到申万证券份额87,291份,退款0.82元。

    2、申万证券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申万证券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申万证券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申万证券份额6个月后(未满1年)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0=11,320.00元

    赎回费用=11,320.00×0.25%=28.30元

    净赎回金额=11,320.00-28.30=11,291.70元

    即:该申万证券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申万证券份额6个月后(未满1年)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91.70元。

    举例说明:

    某申万证券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份申万证券份额,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0=11,320.00元

    赎回费用=11,320.00×0.5%=56.60元

    净赎回金额=11,320.00-56.60=11,263.40元

    即:该申万证券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申万证券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63.40元。

    3、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指申万证券份额、证券A 份额、证券B 份额的总额)。

    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4、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申万证券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申万证券份额、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下同)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

    申万证券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包括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申万证券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申万证券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申万证券份额,或上市交易的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申万证券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申万证券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申万证券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证券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申万证券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证券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申万证券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申万证券份额与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证券A份额与一份证券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证券A份额与一份证券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2、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同步调整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1)组合构建策略

    本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2)组合管理策略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本基金以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将不低于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类资产,业内现金类资产收益率主要以银行同业存款利率为基准,故选用以上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801193)是申银万国行业股价系列指数旗下一只二级行业价格指数,是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的重要指数。该指数以沪深两市从事证券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其成份股,用以表征证券行业的整体股价变化,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功能。

    如果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申万证券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证券A份额,则具有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低的特征;证券B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则具有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申万证券份额、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申万证券份额、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指数使用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0,000元,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存续期内每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证券A份额、申万证券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证券A份额的基准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两份申万证券份额将按一份证券A份额获得基准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每个运作周年,将证券A份额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折算为场内申万证券份额分配给证券A份额持有人。申万证券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申万证券份额将按一份证券A份额获得新增申万证券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申万证券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申万证券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证券A份额

    其中:

    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当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0元时。

    1、当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申万证券份额与证券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证券B份额和申万证券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证券A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2)证券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证券B份额与证券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将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申万证券份额;

    ③份额折算后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证券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证券B份额与新增场内申万证券份额。

    经折算后证券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申万证券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申万证券份额

    场外申万证券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申万证券份额,场内申万证券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申万证券份额。

    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申万证券份额、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申万证券份额、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份额数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当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0元后,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申万证券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证券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证券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证券B份额的资产相等。

    认购金额(元)特定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0.48%1.00%
    100万(含)—200万0.14%0.60%
    200万(含)以上500元/笔1000元/笔

    申购金额(元)特定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0.48%1.20%
    100万(含)—200万0.14%0.80%
    200万(含)以上500元/笔1000元/笔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6个月以内0.50%
    6个月(含)—1年0.25%
    1年(含)以上0.00%

      (下转B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