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高铁公路综合客运枢纽站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14-007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黄山高铁公路综合客运枢纽站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高铁黄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站投资和运营项目投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高铁黄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站投资和运营项目投标,并授权公司副总经理兼黄山长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滨先生根据投标的实际情况,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确定具体的项目投标报价。如成功投标高铁黄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站投资和运营项目,公司将在黄山市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子公司,负责高铁黄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站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和后续运营。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014年2月17日,本公司与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黄山高铁公路综合客运枢纽站项目投资协议书》,明确了本公司为黄山高铁公路客运综合枢纽站投资建设项目的中标建设运营单位,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黄山高铁公路客运综合枢纽站
项目建设地点:高铁黄山北站站前广场西南侧区域
行业属性:道路交通运输
建设内容:公路客运综合枢纽站的设计、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管理
二、项目开工时间及建设时限
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即进入实际性工作,在完成各类规划、报建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建设工期计划科学合理,原则上做到和高铁火车站同步运营。
三、项目投资总额及投资到位时间
项目总体投资不低于贰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出让金)。投入资金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四、项目投资主体和注册资金
协议签定后,本公司在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伍仟万元人民币。在注册“新公司”后,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乙方”责任和权利自动由本公司注册的“新公司”继承。
本公司注册的“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高速客运、快速客运;道路客运站场,旅客行包托运,小件快运经营;旅游公交、旅游直通车、汽车租赁、旅行社、城市公交;汽车维修、汽车检测、加气加油站、物业管理;住宿、餐饮服务;商业物流等。
本公司注册的“新公司”享有《黄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黄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怕相关政策》等上级相关政策扶持。
五、项目建设用地
本公司对该项目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用地,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协助并保证摘牌成功。
项目总用地80亩,土地性质为交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土地指标落实情况分两期供地。首期供地面积不得少于25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最终以评估后的招、拍、挂成交确认价为准,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六、规划建设要求
1、本公司承诺该项目建设遵循黄山经济开发区整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交通运输行业建站标准要求,遵循黄山市建设工程管理各项规定,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2、该项目须达到国家及黄山市关于环保的各项要求。
七、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义务
1、在本公司中标取得该宗地并交纳相关费用的前提下,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该宗地进行投资建设。
2、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交付该宗地前需完成该宗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按土地现状自然地形提供本公司使用,并提供相关施工条件。
3、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积极协助、支持本公司办理该项目的用地、规划、设计、消防、环保、各类报建报批、开工等相关手续,特事特办,以保证工程进度及工期。
4、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同意积极协助本公司争取交通运输部、安徽省、黄山市对客运枢纽站的建站补助资金,并用于扶持综合客运枢纽建设。
5、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协助、支持本公司对该项目的运营所需的各类客运资源的申报、许可,以保障该项目今后的运营。由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牵头,协助本公司与黄山市交通运输局签订关于客运资源申报许可的三方协议。
6、该项目正式立项后,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会同交通运输局为本公司做好营运的各项服务工作。
7、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今后如需再建设新的道路公路客运站场,本公司享有优先权。
八、本公司义务
1、本公司按照《黄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和《黄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规定,参加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本公司须在土地部门规定的招拍挂期限内及时参与报名,竞得该宗地受让权后按照规划条件对该项目予以实施。
2、本公司抓紧完成该项目“新公司”的注册登记,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及时向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办理土地、规划、开工等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承担办理各项手续的相关税费。
3、本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施工进度完成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实现总投资。并在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指导下,依法合规完成项目建设。
4、本公司自行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周边环境协调。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积极为项目推进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5、本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本公司需出具贰仟万人民币(¥2000万)银行资金保函提供给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履约保函。在本公司对“公路客运综合枢纽站”主体工程完工后,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此保函退回本公司,本公司承诺将该资金只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土地价款或工程建设款。
6、本协议签订同时,双方协商确定高铁北站站前区214亩经营管理方式及收益分配,另行签订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据实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公司依法享有对企业的各种权利和自主经营权,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不得非法干涉本公司的建设权、经营权,否则,本公司有权撤资停建,并要求赔偿损失。
3、该站为国家一级客运站,总用地应满足交通部JT200-2004建站标准,如因供地不足而导致工程延误,本公司无责。
4、双方不得因双方的人事变动而改变本协议书相关约定,如有则违约方需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如因本协议书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