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记者 苗燕 ○编辑 枫林
去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现象,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银行业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监会今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同业和理财业务流动性状况将成监测重点
近两年来发展得最快的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被银监会列为流动性风险监测的重点。《办法》规定,在计算“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时,“现金流出”细目中,涉及表外业务的项目非常多,几乎涵盖当前理财业务对应的“资产池”中的所有基础资产,并设置了较高的流出系数,从而实现对相关业务流动性风险前瞻性监管的目标。
《办法》还规定了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此外,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相比,《办法》还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很多同业品种现金流失率设为100%。
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李文泓指出,这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对于当前我国银行业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引入流动性监管体系,将对同业和理财业务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各商业银行将会谨慎考量相关业务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重新布局相关业务发展”,一位股份制银行的风险部人士表示。
银行达标易 要“算得准”难
按照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于本《办法》,但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且流动性覆盖率指标采取分段实施。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2018年底前达到100%。
由于我国银行业持有的资产相对优质,因而“达标”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是难事。据测算,截至去年末,适用《办法》的银行达到44家,这些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去年末均已超过60%,这意味着今年底可以全部达标。在这些机构中,去年末流动性覆盖率超过100%的银行,占比已达84%,资产占比达86%。
而真正难的,是能不能把这个“风险”算明白。
正因为难度太大,所以不得不采取分步达标的做法。以《办法》中的一项计算现金流出的项目——业务关系存款为例,这个数据的计算会对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满足一系列条件,需要折算的比例就非常低,银行会很容易达标。但目前我国的银行却并没有对业务关系存款和非业务关系存款的区分,这就要求银行要对自己的会计科目及风险管理的细项进行重新的划分。因而,这一项目是否保留也曾引起商业银行的热议。
“类似的项目还有很多,这需要银行对内部基础数据信息系统进行非常大的调整。这也是为什么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不适用于小银行的原因”,李文泓说。
但她同时强调,这个工作是值得花时间、花精力去做的。“并不是单纯的达标问题,里面也蕴含了非常先进的理念,尤其是对比较薄弱的负债方的管理而言,非常有利于银行去优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技术和精细化水平”,银监会更希望以此促进银行提高流动性管理。
此外,政策的滞后性,也使得商业银行在报数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吃一些亏。在现金净流出量的零售存款项目中,按照巴III的规定,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基本要求的“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可被视为“稳定存款”,其折算率为5%,如果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的,折算率可降至3%。而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存款保险计划,所以,商业银行的存款都需要按欠稳定存款来计算,折算率为10%。不过,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或许能够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