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炯业 ○编辑 邱江
针对监管层抛出的三大关注问题,昌九生化以及控股股东昌九集团今日进行了详细解释。
2月18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昌九集团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信披管理及规范运作的监管工作函,该函件请昌九生化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其一,昌九集团于2013年12月31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豁免公司债务利息的议案,昌九生化迟至2014年1月28日才予以公告;其次,基于上述背景下,2014年1月9日公司发布的异常波动公告还称,无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等;最后,昌九集团同意豁免昌九生化应付债务利息共计5200.84万元,从而增加公司2013年末净资产5200.84万元是否符合会计政策等。
面对监管层提出的要求,昌九生化在时隔两日后进行了解释。公司承认,2013年12月31日昌九集团即与各股东方通讯沟通,各股东方同意签署并形成同意豁免昌九生化债务利息的股东会决议,但公司特别指出,昌九集团的股东由赣州工投控股,江西省投资集团、江西省工业投资公司等构成,这些股东地处两地,且各股东单位内部签章也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因此耗费时日,直至2014年1月26日股东会决议才签署完毕,故1月27日昌九集团才给公司发来债务利息豁免通知,由此公司在28日方予以披露。
针对异动公告为何仍称无应披露事项,昌九生化及昌九集团回复称,综合来看,此次债务利息豁免没有改变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亏损和净资产为负以及在公司2013年度报告披露后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现实情况,故没有对公司的基本面造成实质性影响,只是体现控股股东等对上市公司积极支持的态度。另从市场情况看,信披后也没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故公司认为,在异动公告中不存在未披露影响股价波动的重大事项。
最后,对于是否将豁免的债务利息计入增加公司净资产,昌九生化及昌九集团回复称,根据财会相关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同时,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债务豁免的相关规定,故债务利息豁免的相关利得应计入公司资本共积,从而增加公司净资产。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昌九生化的债务利息豁免恰恰发生在公司继稀土梦碎、融资客爆仓等一系列负面影响较大的事件后,当时市场已对公司前景充满悲观,在此背景下,该消息无疑将给市场带来一定影响,故昌九集团等相关方理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披。另外,实际上,2013年12月31日昌九集团已初步判断出各方股东将豁免公司的债务利息,仅是签署时间的问题,这似乎并不能作为延迟披露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