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81 证券简称:溢多利 公告编号:2014-003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加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溢多利;证券代码:300381)于2014年1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45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68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465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58.4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324.8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约为16,633.56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4003000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二家专户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4年2月14日,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 到位资金(万元) |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 | 44-358301040018715 | 1、溢多利(珠海)酶制剂生产基地技改项目 2、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 5,211.24 |
| 2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9010111014921 | 1、内蒙古溢多利年产20,000吨酶制剂项目(第二期工程) 2、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12,000.00 |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刚、陆文昶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 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