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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两融标的选择不涉及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
    2014-0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李剑锋

      

      我国资本市场两融业务法律规则体系和机制已建立健全。中国证监会昨日表示,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沪深交易所分三次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和机制已建立健全,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有700只。同时,由于“裸卖空”虚增证券数量,可能打压股价,造成市场恐慌,我国融券交易严格禁止裸卖空。

      这是证监会昨日在举办以“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问题”为主题的微讲堂时透露的内容,这也是证监会第四次举办类似微讲堂活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三年多来,规模稳步增长,市场作用逐步增强,证监会就市场关心的融资融券法规体系、监管框架、风控机制以及投资者应注意事项等内容,向投资者作了介绍。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两融业务法律法规体系,整体上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和机制已建立健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投资者提出的哪些股票可以被选为两融标的,选取条件是什么?证监会表示,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规定,两融标的选择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标的股票。

      数据显示,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沪深交易所分三次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有700只,其中沪市股票400只,深市股票300只,包括主板股票143只、中小板股票123只和创业板股票34只。

      由于融资融券具有放大杠杆的效应,投资者收益和风险均扩大,并且有可能引发强制平仓。对于目前融资融券有哪些风险控制机制?证监会表示,我国融券交易严格禁止裸卖空,以维护卖空交易的稳定运行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融入相应证券才能卖空。

      所谓裸卖空,又称无交收保障的卖空,是指投资者没有借入证券或没有确定途径获得证券情况下的卖空行为。由于“裸卖空”虚增了证券数量,可能打压股价,造成市场恐慌,加之往往导致交收失败,扰乱证券交收秩序。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第3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实务操作中,证券交易所接收到融券卖出指令时,会对证券公司融券专户是否有足额的相应证券供客户融券卖空进行前端检查,有足额证券才能达成交易,否则交易所交易系统认定为无效指令并予以拒绝。

      证监会建议,投资者要避免盲目跟从开设信用账户,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控制好两融交易风险,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