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8 证券简称:友邦吊顶 公告编号:2014-005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4号《关于核准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3,100,000 股(含发行新股6,600,000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6,5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02 元,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8,143,960.00元(已扣除本次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6,788,040.00元),扣除已预付的保荐费用人民币800,000.00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7,095,16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0,248,8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4 年1月23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04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以下统称“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50020310120100013698,截止2014年2月10日,专户余额为167,948,127.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百步工业区集成吊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俊旭、黄生平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800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