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4-00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64,179,373.00元及承担向涉案项目协议第三条第1款有关的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该项仲裁本公司正积极应对,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应裁通知书((2013)杭仲字第387号)、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转发的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文件。
本次仲裁申请人为: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新昌营造”或“申请人”),被申请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建工”或“被申请人”)。仲裁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仲裁涉案项目为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华为杭州二期生产基地项目,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高科技园。本公司于2011年与新昌营造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本公司为华为杭州二期生产基地项目部分设施提供建造服务。目前该工程已经竣工,在双方就服务和费用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新昌营造提请仲裁。
新昌营造在本次仲裁中提出的申请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及利息并赔偿管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8,702,661.32元;被申请人支付未完成属于其因负责的工作而使申请人额外支出的款项及利息并赔偿管理费,共计人民币34,203,187.01元; 被申请人支付引起延迟实现工程“分段竣工”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6,300,000.00元;确认申请人有权在协议总价款中扣除被申请人未实施的部分工作之相应价款人民币9,287,056.51元;及被申请人支付相关水电费、律师代理费、缺陷扣款和办公场所损失等,申请仲裁总金额为人民币164,179,373.00元。以及承担向涉案项目协议第三条第1款有关的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项仲裁本公司正积极应对,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仲裁委员会应裁通知书
2、杭州仲裁委员举证通知书
3、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