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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充分发挥好互联网金融“鲶鱼效应”
  • 改革金融监管机制 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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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好互联网金融“鲶鱼效应”
    2014-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互联网金融是否真的可以颠覆传统银行,从而使后者成为“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答案的关键在于,究竟是银行还是互联网金融能够获取更多的信用数据,从而最终赢得客户。

      □新平

      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正以超乎预期的速度扩张。以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为例,仅仅推出几个月时间,销售量就高达数百亿元。在这样的发展态势下,全国各地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讲座、演讲几乎场场爆满。那么,互联网金融是否真的可以颠覆传统银行,从而使后者成为“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答案的关键在于,究竟是银行还是互联网金融能够获取更多的信用数据,从而最终赢得客户。

      如果对具有类似银行功能的互联网金融进行客观分析,就可以发现它们目前的发展状态还只能用良莠不齐来形容:有的企业已经找到自身比较优势,经营步入正轨;相反,有的企业还在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的边缘挣扎。

      以P2P网贷行业为例,一方面,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一开始就有了较好的品牌与信誉,能够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建立风险控制模型,然后对每一贷款人的贷款风险进行测算和评级。不仅如此,该公司还会根据不同类型贷款人的实际情况,每隔几个月动态调整一下风险管理的数据模型。事实上,由于在该公司平台上贷款的大多是个体工商户,而这些用户又未被纳入国家征信数据中。因此,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已经通过自我的信用数据积累,获得了传统银行并不具备的比较优势——为真正的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无独有偶,阿里小贷利用阿里巴巴B2B、淘宝、支付宝等电商平台,不断积累客户信用数据及行为数据,在引入数据模型和在线视频资信调查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交叉检验技术辅以第三方验证确认客户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将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的行为数据映射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并最终给予一定限额的授信额度。

      另一方面,一些P2P企业没有看到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精髓——更多、更好地掌握信用数据,而是走了一条迥然不同的弯路:只顾及短期超额回报,却不顾及经营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以重庆亚盟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P2P企业为例,由于部分公司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并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社会公众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账户余额高达1000万元以上。因此,重庆有关部门对上述5家P2P企业进行了整顿,其中1家公司已被注销,4家公司被要求逐步清退现有的债权债务。

      

      互联网金融需规范助力

      透过上面的现象,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互联网金融还远远不具备对传统商业银行实现“蛇吞象”的条件,由于自身存在瑕疵,有关部门对非法经营行为加以处理,只会有助于它们实现长治久安式发展。现在仍有一些不明就里的人,由于没有“遭过蛇咬”、意识不到非法集资的危害,于是打着“发展民间金融”的幌子,要求国家有关部门给非法金融活动以生存空间。实际上,“非法集资”活动为了吸引更多群众,往往披着高收益等“华美外衣”,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结果越陷越深,甚至倾家荡产。

      以美国为例,虽然奥巴马总统于2012年4月5日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增加了对众筹(crowdfunding,类似于国内的集资活动)的豁免条款,但对其仍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考虑到众筹可能会被滥用而损害公众投资人(他们往往是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个人)的利益,JOBS法案对于众筹做了诸多限制。

      首先,众筹的最大募资金额为一百万美元。其次,JOBS法案对于单一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也做了限制,即不得超过其年收入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年收入或净资产高于10万美金者,可投资金额为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净资产的5%;年收入或净资产低于10万美金者,可投资金额为年收入/净资产的10%)。换句话说,这些限制使得参与众筹活动的公众损失被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再以美国对P2P企业的规范为例,即使在向证监会登记注册之前,P2P平台已被要求遵守大量的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确保借款人和放款人的隐私。此外,还要求放款人在P2P平台上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个人净资产的10%(不包括住宅和机动车),且放款人的资金从一开始就存放在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金融机构的单独账户内,确保放款人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彻底分离。

      基于这样的认识,互联网金融特别是那些知名度远远不如支付宝的企业,为了在与传统银行竞争中取胜,一定要在充分挖掘信用数据并相应开展业务的基础上,坚持依法合规、坚持透明运作、坚持风险抵补,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所谓依法合规,就是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千万不要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是“集资诈骗”的红线,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经营;所谓透明运作,就是要求加强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阳光化运行,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所谓风险抵补,就是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向传统银行那样,保持一定的经营资本,用于防范亏损事件的发生;同时,保持资金的适度流动,避免投资人挤提。

      

      传统银行应尽快拓展新的信用数据

      透过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表象,传统银行不能仅靠发展金融互联网来消极抵御,更应认清这场没有硝烟战争的本质,决不能依赖国家有关部门的征信数据继续故步自封。否则,现有业务领域迟早会被一些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所蚕食。

      首先,我们已经看到,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技术,互联网金融已经在真正的小微领域取得了商业银行难以匹敌的优势。根据有关报道,传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平均为150万元,审批周期最快3天,不良贷款率2-3%,而阿里小贷贷款额度为户均4万元,审批周期最快几分钟,不良贷款率大于1%。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传统商业银行不注意主动收集微型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在这些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就会越做越高。

      当然,有人会说,我们的商业银行已经足够之大,将来有做不完的业务,不用在乎这些点滴小事。然而,事态的发展也许会超出我们所有人的预料。毋庸置言,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已经足够庞大。例如,作为世界上最赚钱的银行,工商银行的客户数量有几亿之多。但却同时看到,虽然目前一些利用互联网盈利的企业的金融业务总量远远无法企及工行,但客户数量已与工行比肩。如果这些互联网企业做个有心人,通过对客户消费行为等的深入分析获知其信用等级,进而就可能把普通业务客户变为金融业务客户,这对前者恐怕就是最大危险。

      以支付宝为例,其注册账户已经突破8亿,日交易笔数峰值接近1.1亿笔,其未来潜在客户数量决不在工行之下!更进一步看,由于目前与互联网金融打交道的微型企业或者个人中的相当一部分有机会成长为规模更大的企业,那么其资金需求就可能进一步仰仗互联网金融,在从而全面蚕食现有传统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

      有些人还会说,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只有有限金融牌照,或者干脆没有任何金融牌照,由于很多业务无法经营(比如吸收存款),因此肯定无法与传统商业银行进行竞争。实际上,这是一种片面、静止的看法。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特别要求“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也就是说,作为民间资本的互联网金融,如果能够实现经营良好、风险可控,不排除有朝一日可以获得正规金融牌照,从而使传统银行不再拥有“血统”优势。

      总而言之,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身上还有很多瑕疵,但部分步入正轨的企业已经找到了可持续发展甚至将来与传统银行一决雌雄的精髓,这就是不断积累和运用信用数据。相反,如果商业银行继续仰仗正规金融牌照“出身”以及可以使用央行征信系统的优势而不思进取,就会出现“温水煮青蛙”效应,也许真的会变成“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

      

      争夺信用数据制高点

      由于信用数据的关键性,未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商业银行都会将其视作兵家必争之地。以美国为例,在消费者(个人)征信领域,比较著名的公司就有全联公司(Trans Union)、艾可飞公司(Equifax)和亿百利公司(Experian);在企业征信领域,则有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力的邓白氏公司。

      国际经验充分表明,征信企业并不需要政府去办,而且政府也难以办好。同时,如果一个国家只有一家主导的信用服务机构,由于缺乏竞争,可能导致信用报告价格偏高、质量下降,甚至公正性也会受到怀疑。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多家市场化运作且确有社会公信力的征信机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征信企业投资大、见效慢,建立前期需要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分析数据,回报期长达5-7年,因此,我国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完全应当拿出一部分资金,未雨绸缪投资入股或者建立自己的征信企业,从而掌握更加庞大的信用数据,为将来避免互联网金融的威胁下好关键一招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