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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9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8号文”核准,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867.5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4,532.45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4]0033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2月23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专款用于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金额(万元)募投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市泽国支行浙江跃岭股

    份有限公司

    3300166715005999999921,632.45年产230万件铸旋铝车轮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浙江跃岭股

    份有限公司

    199251010477788895,000.00年产230万件铸旋铝车轮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跃岭股

    份有限公司

    12070411290027788185,000.00年产230万件铸旋铝车轮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浙江跃岭股

    份有限公司

    5769001060107082,900.00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34,532.45-

    公司以活期存款方式存放,如果公司将全部或部分募集资金改为以存单的方式存放,则公司须通知东北证券,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北证券;存款未到期,若公司须支取,公司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开户银行通知东北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北证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杏根、周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北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应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东北证券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明细,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合同、银行单据。

    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如超过壹仟万元(含壹仟万元)的,必须提前取得东北证券同意。东北证券在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后,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核准意见通知公司,公司必须在收到东北证券同意使用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后方可支取款项,并及时将相关支付凭证的复印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东北证券。

    七、东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与其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北证券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本公司、开户银行、东北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汇会验[2014]003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