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临2014-007
债券代码:122232 债券简称:12招商01
债券代码:122233 债券简称:12招商02
债券代码:122234 债券简称:12招商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4日
● 付息日(兑息日):2014年3月5日
2013年3月5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司将于2014年3月5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3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73号文。
债券简称及代码:12招商01(122232)、 12招商02(122233)、12招商03(122234)。
发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期限、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品种一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以下简称“3+2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30亿元,票面利率为4.45%;品种二为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15亿元,票面利率为4.80%;品种三为10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55亿元,票面利率为5.15%。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6年3月5日一起支付。
付息日(兑息日):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5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5日;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兑付日: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5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5日;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3年3月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信用等级: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2)010483号),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3年3月15日。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45%;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80%;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15%。
本次付息每手“12招商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4.50元(含税);每手“12招商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每手“12招商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50元(含税)。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总金额为48,875万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4日
2、付息日(兑息日):2014年3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4年3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招商01、 12招商02、12招商03”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划付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2招商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5.60元(税后),每手“12招商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8.40元(税后),每手“12招商03”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1.2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2招商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4.50元(含税);每手“12招商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每手“12招商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5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5-8296 0524
传真:0755-8294 4669
2、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26层
联系人:张翊维、董欣欣
电话:0755-8249 3620
传真:0755-8249 3959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2招商01(122232)、12招商02(122233)、12招商03(122234)”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年3月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