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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002473 公司简称:圣莱达 公告编号:2014-015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将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支行的募集资金全部更换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进行专项存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甲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6559806,截止2014年1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5696579.0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超募部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6559228,截止2014年1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721764.8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产310万台水加热智能生活电器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6559695,截止2014年1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1045.1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究开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甲方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其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甲方在定期存款解除后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款均不得质押。甲方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政、朱翔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