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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风险管理全面升级
    流动性风控须按期达标
    2014-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封一)

      未达标将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除要求券商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外,协会还针对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定了专门指引,并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个监管指标。

      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根据《指引》,券商须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由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同时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避免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指引》对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提出了十分细致的要求,明确券商须依照公司实际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并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

      根据《指引》,券商引入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手段和建立新机构之前,须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须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协会《指引》对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两项具体的监管指标,要求券商按期达标。

      其中,流动性覆盖率指压力情景下公司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的现金净流出量之比,该指标用以确保券商具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净稳定资金率指券商可用稳定资金与所需稳定资金之比,该指标用以确保券商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

      《指引》要求券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均应不低于100%,并提出分步实施计划。两项指标在今年年底前达到80%,在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100%。

      对于未达到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的券商,协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同时,协会还将通过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券商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