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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4-017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于2014年2月25日上午9:00在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一号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田继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与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资源”)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由本公司对亿利资源持有的亿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3.14%股权进行托管。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的公告》(2014-019)登载于2014年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关于新设环境修复技术中心的议案》

    为大力开展清洁能源和环境修复产业的相关业务,研究解决传统煤炭化工行业普遍存在的环境修复难题,提供高效、便捷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化服务,同意公司在部门设置中新设环境修复技术中心。

    三、《关于为北京亿兆华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北京亿兆华盛有限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10,000万元一年期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4-018)登载于2014年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四、《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详情见《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020号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4-018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北京亿兆华盛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为北京亿兆华盛有限公司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公司累计为其担保额为人民币63,000万元。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435,800万元。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亿兆华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华盛公司”)系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亿兆华盛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申请一年期10,000万元综合授信业务,授信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本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

    本次为亿兆华盛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亿兆华盛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担保事项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亿兆华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继生

    注册资金:1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9层1单元2717

    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批发次氯酸钠溶液、硫化钠、水合肼、氢氧化钠、碳化钙、苯乙烯、丙烯酸正丁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甲酯、乙酸、丙烯酸、过氧化二碳酸二-(2-乙基已基)酯、双氧水、甲醇、1、2-二氧乙烷、异丁醛、氯乙烯。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建筑材料、包装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日用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不含小汽车)、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金属材料、家用电器、文化用品、焦炭、化肥;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行政许可项目)、提供仓储服务、会议服务。

    本公司持有亿兆华盛公司10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截止至2013年10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04,800.49万元,负债为92,773.26万元,净资产为12,027.23万元;2013年1-10月份,实现营业收入266,523.75万元,实现净利润为1,577.7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为亿兆华盛公司提供担保

    (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三)担保金额

    亿兆华盛公司向杭州银行申请一年期10,000万元综合授信业务,本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亿兆华盛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为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竞争力及盈利空间,董事会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苏海全先生、范游恺先生、张振华先生一致认为:公司为亿兆华盛公司提供的10,000万元担保,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435,800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07%;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亿兆华盛公司截止2013年10月30日的财务报表(未审计);

    (三)亿兆华盛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4-019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权托管情况概述

    经与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资源集团”)协商,亿利资源集团同意由本公司对其所持有的亿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3.14%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进行托管,并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上述股权托管事项已经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已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

    二、托管方基本情况

    名称: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

    注册资本:898,548.56万元

    成立时间:2002年2月26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与科技开发;生态建设与旅游开发;物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品);矿产资源研发利用;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分支机构经营);经营矿产资源和煤炭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三、《股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托管标的股权情况

    1、亿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颐景公寓10-1-601室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管道燃气设施的设计和安装;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设备、材料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管道燃气业务咨询;燃气项目、其他新能源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燃气设备、器具的批发等。

    (二)托管期限

    双方同意, 该等股权的托管期间(“股权托管期间”)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直至双方另行签订书面文件终止本托管关系为止。

    (三)托管费用

    在托管期限内,公司向亿利资源集团按固定托管费加业绩提成的方式收取托管费用:

    1、固定托管费

    亿利资源集团应按20,000元/月向亿利能源支付固定托管费用。

    2、业绩提成

    托管期限内,亿利资源集团向本公司支付亿利资源集团应占受托企业当期净利润的5%的业绩提成。

    (四) 托管内容及权限

    双方同意,本公司对亿利资源集团持有的拟托管股权进行管理的权限为处置权及收益权以外的全部权利,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 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3、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4、 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5、 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6、 权利损害救济权;

    7、 被托管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和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亿利资源集团享有的其它权利。

    如本公司认为有必要,亿利资源集团应在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出具使本公司能有效获得前述权利的授权委托书和其它相关文件。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第四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与亿利资源集团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4-020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公司股票是否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13日(星期四)上午9:3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一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为北京亿兆华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2014年2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4年2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载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17号)、《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4-018号)。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4年3月6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该等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也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四、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上述会议出席对象要求的股东请于2014年3月12日下午17:00之前持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代理出席会议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可以采用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亿利能源证券部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6632450 传真:010-56632585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王菁

    2、会期费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不超过半天,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全部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附件: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5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现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4年3月13日召开的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 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为北京亿兆华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按此格式自制或复印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