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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9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2月25日—2014年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2月25日15:00至2014年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0人,代表公司股份136,377,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公司股份128,09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公司股份8,282,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6,315,4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票1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6,299,0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票1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63,8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6,299,0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票1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63,8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6,299,0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票1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63,8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6,290,2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票2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票63,8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6)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伟星光学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0,622,0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反对票87,6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票0股。由于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张祖兴先生和单吕龙先生任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董事,罗仕万先生、叶立君先生和蔡礼永先生任伟星集团监事,同时公司董事长章卡鹏先生系章卡兵先生的弟弟,为此,伟星集团、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张祖兴先生、罗仕万先生、叶立君先生和蔡礼永先生均为公司关联股东,全部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姚毅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