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6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2月26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杰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5名,董事王晓军先生、徐玉清先生,独立董事魏从九女士、兰正恩先生因出差在外无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了促进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置业”)现有项目的建设,维持其正常运转,公司现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对盛世置业增资,增资后盛世置业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增资后公司仍持有盛世置业100%股权。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三、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7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
淄博龙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现就增资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资事项概述
1、2013年12月2日,经董事长批准,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置业”), 以开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已有土地,建设科技研发楼。
为了促进盛世置业现有项目的建设,维持其正常运转,公司现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对盛世置业增资,增资后盛世置业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增资后公司仍持有盛世置业100%股权。
2、2014年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增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增资事项为对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故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二、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淄博龙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2、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
3、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刘长杰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中介;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
7、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1日
8、主要财务数据:因盛世置业成立时间短,报告期内尚未正常营业,未实现经营业绩。
三、增资方式
1、增资方式:现金出资
2、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四、其他说明
1、增资的目的
通过本次增资,促进盛世置业现有项目的建设,维持其正常运转。
2、风险提示
盛世置业全资子公司是为了开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已有土地,并不是为了进入房地产市场。因此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投资风险也较小。但盛世置业在项目建设中仍存在着审批、实施、验收等风险,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公司将会以合理的对策和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3、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在增资前公司将做好资金安排,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8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长杰先生提交的《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具体内容为:
“鉴于公司2013年盈利状况良好,为回报股东,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提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218,342,9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43,668,580.60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18,342,90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436,685,806股。本人承诺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正式审议此利润分配方案时投赞成票。”
接到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议后,公司证券部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意见征询函,王晓军先生、韩振祥先生、王相民先生、信继国先生、徐玉清先生、兰正恩先生、魏从九女士、国鹏先生共八名董事书面回函表示:本次提议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符合《公司章程》的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承诺在董事会正式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具备合法合规性。
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提议,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9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13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动幅度(%) |
营业总收入 | 938,503,265.94 | 614,569,764.46 | 52.71 |
营业利润 | 165,401,128.87 | 104,105,764.19 | 58.88 |
利润总额 | 166,336,505.25 | 107,290,003.25 | 55.0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 122,633,391.50 | 79,781,135.33 | 53.71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65 | 0.92 | -29.3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80 | 14.23 | -4.43 |
本报告期末 | 本报告期初 | 增减变动幅度(%) | |
总 资 产 | 2,173,191,456.70 | 1,211,313,916.65 | 79.4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 | 1,294,249,640.74 | 756,193,059.44 | 71.15 |
股 本 | 218,342,903.00 | 94,370,000.00 | 131.3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5.93 | 12.84 | -53.82 |
注:上述财务数据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本年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总收入增长52.71%,营业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58.88%,利润总额增长55.03%,净利润增长53.71%,基本每股收益降低29.3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降低4.43%。期末总资产较期初增长79.41%,期末所有者权益较期初增长71.15%,期末股本较期初增长131.37%,期末每股净资产较年初降低53.82%。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合同订单执行数量较多所致;期末总资产、期末股本、所有者权益、每股净资产与年初相比变动较大的原因主要是本报告期内非公开发行股票,收到的募集资金使资产、所有者权益大幅增加所致。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本次业绩快报与公司201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的预计无差异。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