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4—007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2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万元项目贷款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2.5年;为控股子公司黑牡丹(香港)有限公司申请共计10,000万美元融资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4-00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4年3月14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4-009。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4—008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置业”)
黑牡丹(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香港”)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为黑牡丹置业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5,000万元,为黑牡丹香港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美元。
公司已实际为黑牡丹置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为黑牡丹香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380.13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对于公司为黑牡丹香港提供的担保,黑牡丹香港其余自然人股东以各自所持有黑牡丹香港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对公司提供的担保的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黑牡丹置业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35,000万元项目贷款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2.5年。
(二)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黑牡丹香港提供如下担保:
黑牡丹香港拟分别向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合计总额为10,0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公司拟分别按黑牡丹香港向前述各银行实际申请的融资额度为黑牡丹香港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均为1年。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2月26日召开的六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銮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一般经营项目:自主开发房产的出租、出售、转让及配套服务,物业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给水设备、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的销售;房地产咨询。
本公司持有黑牡丹置业100%的股权。
截至2012年12月31日,黑牡丹置业资产总额人民币360,501.71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61,557.05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98,944.66万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88,822.65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6,695.65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黑牡丹置业资产总额人民币 451,355.38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230,708.81万元,净资产人民币220,646.57万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90,337.50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1,701.91万元,前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黑牡丹(香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RM 1605-1606 ENTERPRISE SQUARE TWO 3 SHEUNG YUET ROAD KLN BAYKL
注册资本:500万元港币
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接受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开展技术进出口业务,提供在港从事经贸活动的咨询业务等。
黑牡丹香港公司共有4名股东,其中本公司持有85%的股权,陈丽如持有5%的股权,陈志岳持有5%的股权,周敏鸣持有5%的股权;陈志岳与陈丽如为兄妹,该三名自然人股东和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截至2012年12月31日,黑牡丹香港资产总额人民币25,926.36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24,731.2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195.07万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30,460.11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747.98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黑牡丹香港资产总额人民币45,538.17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2,071.86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466.31万元,2013年营业收入人民币98,258.93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406.05万元,前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内容
公司为黑牡丹置业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35,000万元项目贷款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5年。
公司为黑牡丹香港向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申请的共计10,000万美元融资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黑牡丹香港其余自然人股东以其各自所持有黑牡丹香港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对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的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就本次担保,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独立董事同意实施本次担保,并同意将本次担保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资金用于黑牡丹置业和黑牡丹香港公司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两家被担保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对于公司为黑牡丹香港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黑牡丹香港其余自然人股东以各自所持有黑牡丹香港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对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的反担保。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0,980.13万元,且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3、黑牡丹置业和黑牡丹香港2013年12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4—009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3月14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3月7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14日上午9:30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地点: 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2014年3月7日下午三点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本人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于2014年3月10日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法人股东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者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按上述要求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7:0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19-68866958
传真:0519-68866908
联系人:周明 肖秀丽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13017
五、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年 月 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