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成城股份 编号:2014-010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简述
近期,有关媒体刊登了题为《成城股份被孙公司拖入“高利贷”深渊,数亿元担保资金去向成谜》的报道,报道称,2013年1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就一桩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成城股份孙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偿还6750万元本金及利息,成城股份及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报道还提到,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实以及富源公司踪迹难寻、巨额借款遭改变用途等问题。
二、说明
公司积极对报道中所叙述的内容进行核查, 现说明如下:
(一)公司收购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富源”)过程
2009年8月,成城股份召开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提出了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成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域”)拟收购江西富源51%股权的意向,由于当时审计工作还未完成,公司提出待审计工作完成后,再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公告发布后,江西富源原股东可能对公告理解有偏差,以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便着手安排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当时对此并不知情,等公司得知此事后,公司便与江西富源原股东沟通,要求改正,恢复原状。待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经研究决定,全资收购江西富源,并于2010年9月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江西富源工商档案情况
1、公司住所
江西富源的营业执照中的住所一直为报道中所说石泉村综合楼,且公司07年到08年期间也曾在此办公,后因业务发展,方便工作,公司已将办公场所搬到南昌市内。
2、财务数据
公司在2010年收购江西富源时,已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了审计,公司收购程序合规合法。
(三)江西富源民间借贷纠纷及诉讼情况
经公司查证核实:
2011年8月13日,因江西富源为完成银行贷款还旧借新工作与成城股份、江西省家电市场海兴家电商行(以下简称“海兴家电商行”)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海兴家电商行自愿借给江西富源8000万元,借款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借款期限暂定到2011年9月10日,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成城股份、江西富源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将借款本息支付给海兴家电商行。
协议签订后,江西富源共收到海兴家电商行提供的借款共6750万元。由于当时江西富源在银行有贷款即将到期,江西富源本意是想用海兴家电商行的借款完成银行的还旧借新工作,因此江西富源将6750万元用于了银行还贷。而在银行贷款归还后,江西富源未能顺利从银行申请到下一批贷款,因此未能及时归还向海兴家电商行的借款。
上述江西富源的民间借贷行为,本意是为了通过短期民间借贷完成银行贷款还旧借新工作,由公司孙公司江西富源自主发起,《协议书》中,江西富源为借款主体,成城股份仅在公司落款处被注明为担保人。上述江西富源借款和成城股份担保事项并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未审议相关事项,当时对此事并不知情,因此当时未对此事进行披露。
由于借款未能及时归还,,2012年2月15日海兴家电商行业主万仁辉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江西富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7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成城股份、成清波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被告江西富源、成城股份、成清波的委托代理人均为代理律师。当时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及之后的民事判决书均送至代理律师处,由于代理律师当时未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及董秘进行沟通,公司并不知道相关诉讼情况,因此未对此事进行披露。
一审判决后,成清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其承担借款利息部分的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二审上诉,是由成清波独自发起,江西富源并未出庭。二审作出判决后,相关法院文件亦送至代理律师处,代理律师亦未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与董秘,公司并不知情,因此未对此事进行披露。
公司对上述事情进行核实后,在此将相关诉讼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将规范管理,完善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必要提示
公司今后将继续加强对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诉讼情况的内部核查工作,对核查情况将及时进行披露。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