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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局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14-03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局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2月28日(星期五)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2月17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及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及全体监事。会议应到董事7 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局主席吴斯远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开发主体争议提交仲裁的议案》。在对此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吴斯远先生、苏征先生、王晓雯女士、何海滨先生回避表决,其余与会董事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为了尽快解决分歧以推进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会议同意康佳集团将“康佳集团是否有权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的争议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会议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落实最终方案。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14-04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公告

      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为了尽快解决分歧以推进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经本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星期五)召开的第七届董事局第五十三次会议研究,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开发主体争议提交仲裁的议案》。会议同意康佳集团将“康佳集团是否有权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的争议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在对此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吴斯远先生、苏征先生、王晓雯女士、何海滨先生回避表决,其余与会董事审议通过此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将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开发主体争议提交仲裁有助于尽快解决分歧以推进该项目实施。

      2、该议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拟尽快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申请仲裁的双方为本公司和华侨城集团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申请,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于2012年11月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公示》,就康佳集团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公示。

      2013年8月,华侨城集团公司提交了《关于反对康佳集团作为唯一实施主体推进“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意见函》,根据华侨城集团公司的《意见函》,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于2013年8月下发的《关于康佳集团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意见函》,提出暂停康佳集团总部厂区相关流程手续,待华侨城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双方妥善商议解决方案后,再对该项目进行处理。自收到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的《意见函》后,康佳集团总部厂区的城市更新手续已暂停至今。

      此后,虽经有关各方协商,但尚未就“康佳集团是否有权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尽快解决分歧以推进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本公司拟将“康佳集团是否有权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的争议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三、裁决情况

      本公司拟尽快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裁决结果未知。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果相关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本公司有权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则由本公司继续实施该项目;如果裁决认定本公司无权作为该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则由本公司和华侨城集团公司根据双方协商形成的合作开发方案,另行补报合作开发资料,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项目用地的受让手续。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