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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3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2月28日在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振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1.1亿元人民币授信业务,期限壹年,并以公司所有的编号为“西航天国用(2013)字第001号”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该笔授信主要用于公司办理一般授信额度项下的进出口贸易融资、保证等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4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隆基”)

      ●担保数量:拟为银川隆基在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申请1.6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8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需求,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在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申请1.6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8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的开发、生产、销售;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批准文件经营)。

      银川隆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审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银川隆基的资产总额为1,526,329,960.85元,负债总额为444,711,720.94元,净资产为1,081,618,239.91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为381,688,094.90元,净利润为55,076,149.26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尚未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核准的金额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其担保事项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为4.97亿元人民币。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5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经营性现金流为正数、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三)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具体条件下的每连续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分别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和监督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九)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十)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