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案件通知书事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4-005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理案件通知书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3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1号]。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2014年3月3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本案基本情况与案件受理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主要理由是:由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另一投资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的清算义务,导致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在2014年1月13日前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未能延期的,则合资公司应当解散,合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合资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合资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合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且债权人并未提起清算申请,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特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武汉中院于2014年3月3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1号]。主要内容如下: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由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年12月29日,合资期限为20 年,于2013年12月29日到期。注册资本2100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1071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国际管理出资1029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武汉广场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及11月13日刊登的2013-018、2013-025号公告)。
3、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2013年11月8日刊登的2013-024号公告),目前尚无仲裁结果。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2013年12月18日及2013年12月21日刊登的2013-038、2013-039号公告)。
4、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年元月14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2013年12月29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刊登的2013-036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2014年元月7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1号公告)。
6、公司于2014年于2014年1月7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2014年元月九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2号公告),目前尚无审理结果。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在武汉中院立案后,仍需由武汉中院审判庭对强制清算公司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做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武汉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