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2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发布投资光纤项目的对外投资公告(临2013-003),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经过一年的建设,光纤项目一期部分建成,已经过试生产和小批量试用阶段,于日前具备了连续批量生产条件,预计光纤项目一期将在2014年全面投产并将能具备400万芯公里光纤的产能。
公司光纤项目的顺利实施能够进一步丰富公司产业链,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4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3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承担《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
计划(863计划)课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3月3日,我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新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材料”)正式接获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下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课题任务书确定苏州新材料作为课题承担单位开展2014年度863计划课题的实施。课题任务书基本信息如下:
课 题 名 称 :高性能涂层导体长带批量化制备技术
所 属 项 目 :实用化超导材料批量化制备及应用关键技术
所属技术领域:新材料技术领域
课题管理单位: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课题承担单位:苏州新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课题参与单位:中科院电工研究所、电子科技大学、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等科研机构
课 题 周 期 :2014年2月至2016年12月,计35个月
课 题 经 费 :863计划专项国拨经费1260.00万元(课题经费将按年度下拨)
课 题 目 标 :针对国际上超导材料制备领域最成功的技术路线,全面突破千米级第二代高温超导带材制备技术:开展制备第二代高温超导千米长带材的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掌握千米级的合金基带的抛光技术、具有立方织构种子层、氧化物缓冲层的动态沉积技术、YBCO超导涂层连续动态制备技术以及Y、Ba、Cu等MOCVD有机化学源的低成本制备技术,为第二代高温超导带材的产业化奠定技术基础;同时,研制出千米级、可传输500安培的第二代高温超导带材,带材综合性能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批量制备。
高温超导的研发属于前沿技术,目前苏州新材料正处于工艺调整、工序完善和优化阶段,短期内尚不足以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4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编号:临2014-01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318国道72K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1,817,519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98 |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莫林弟先生主持。
(四)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3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公司201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121,817,519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2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121,817,519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原浩律师、朱瑶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