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4-19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经查,该公告存在失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喻旭春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自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现对该公告更正如下: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3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喻旭春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喻旭春先生请求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喻旭春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自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喻旭春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特此更正。
以上失误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在今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切实加强文件审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4-20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
相关事项征求投资者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工作,提高公司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就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相关事项向广大投资者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14日下午5时,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本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jhgf.com.cn/GuestBook/index.asp
邮箱:zhuli@juhua.com.cn;gfzqb@juhua.com.cn
电话:0570-3091704;0570-3091758
传真:0570-3091777
邮寄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324004
联系人:刘云华 朱丽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现有股利分配政策
2、公司前三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附件1:
公司现有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投资者来访接待等方式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的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股本规模、股本结构等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经营发展等实际,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事宜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子公司现金分红回报
为提高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公司应积极督促控股子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原则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附件2:
公司前三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分红年度 | 每10股送红股数(股) | 每10股派息数(元)(含税) | 每10股转增数(股) | 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
2012年 | 0 | 1.5 | 0 | 212,537,760 | 602,275,065.63 | 35.29 |
2011年 | 0 | 5.0 | 6 | 442,787,000 | 1,746,721,082.49 | 25.35 |
2010年 | 0 | 2.5 | 3 | 153,120,000 | 586,477,413.07 | 26.11 |
注:公司预计2013年1月至12月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40%-60%左右(详见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数据以公司2013年年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