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金变相保护银行业
国外货币基金不缴准备金
⊙巴曙松
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与利率市场化推进相辅相成。上世纪60年代末,在不断攀升的通胀压力下,居民储蓄意愿降低、存款增速下降,监管机构不得不考虑放松利率管制,吸引居民存款;到上世纪70年代初,货币市场基金以存款替代品的身份出现,不仅分流了有限的居民存款,还造成存量存款“搬家”,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在接下来上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的近十年“废除Q条例”政策推进期内,美国经济处于严重滞涨时期,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壮大提供了足够的时间。以货币市场基金发展沿革为线索,可以清晰地观察到美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款迁徙的现象。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低风险、高流动的投资工具,自诞生起就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从持有人结构看,居民、非金融企业部门是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投资者。美国货币市场基金市场经历了两轮快速扩张,增速与货币市场平均收益率走势保持高度正相关。
1971年产品问世时恰逢市场利率下行,甚至低于储蓄存款的利率上限,认购并不积极;1972年至1974年市场利率上升,利差不断创新高,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进入第一轮爆发式增长。1977年至1981年美国经济出现更为严重的通胀,货币市场平均收益率一度高达19%,带动货币市场基金连续五年净申购。但当通胀缓解、利差收窄时,货币市场基金增速便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
货币市场基金一方面得益于收益率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公募基金市场壮大,发挥了不同投资品种转换期间的流动性管理职能,规模继续保持增长。
金融危机后,美国对货币市场基金采取了更严格的监管。根据1983年Rule 2a-7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必须将资产净值稳定在1美元附近,不能投资价格波动较大的证券,被投资证券的剩余久期不得超过13个月。1991年修订后增加了“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不得超过90天”的要求,限制货币市场基金配置高收益资产,强调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功能,淡化投资功能。2010年在其他金融改革尚未取得进展时,SEC就率先出台了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增补条例,进一步要求货币市场基金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不超过60天;只能投资“在两家大型评级机构获得最高两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多样化分散投资,持有同一发行人的证券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持有国债类资产不得低于10%,持有一周内到期资产不得低于20%。2012年SEC曾试图再次修订Rule 2a-7以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一是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净值浮动,二是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提案未获通过。
由于存在挤兑的可能,自上世纪70年代起美国就存在着货币市场基金是否应缴纳准备金的争议,危机后这一政策再度被提及,但目前监管机构尚无征收计划。支持者认为,这一举措可帮助货币市场基金应对大额赎回等流动性风险事件。反对者认为,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体系,与银行资产状况相比,货币市场基金披露持仓信息、控制资产期限和信用等级等,比银行资产透明度高得多,所以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主要方式是分散投资而非计提存准;准备金侵蚀货币市场基金收益,降低产品竞争力,是变相保护银行业。(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