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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7日证监许可【2013】143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银华H股A份额具有预期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H股B份额具有预期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在标的指数下跌的市场环境下,当银华H股B份额跌破0.2000 元后,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暂时将各负盈亏,银华H股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存在可能损失的风险。同时,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银华H股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银华H股份额:即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银华H股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10.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11.银华H股B份额:银华H股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12.银华H股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银华H股A份额而言,指1.00元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9日颁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1.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6.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7.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的主要市场指香港市场)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3.会员单位: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银华H股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银华H股A份额和1份银华H股B份额的行为

      62.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H股份额与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3.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银华H股A份额与1份银华H股B份额的行为

      64.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银华H股A份额与1份银华H股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5.银华H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银华H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开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每份银华H股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H股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6.银华H股A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指银华H股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7.极端情况发生日: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即银华H股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银华H股A份额应得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

      68.极端情况: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情况,即银华H股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银华H股A份额应得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情况。极端情况发生后,银华H股B份额暂时不再保证银华H股A份额每日应得收益,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即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将各负盈亏

      69.定期折算期间: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11月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11月30日

      7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H股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10%

      72.日/天:指公历日

      73.月:指公历月

      74.元:指人民币元

      7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4.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和特殊事件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当投资香港市场时,市场的波动性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投资的市场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港币计价,汇率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与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香港市场时,香港特区政府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的上市公司在产品、运作、技术、竞争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衍生产品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其保证金交易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产品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在基础资产的价格剧烈变动时,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人的非理性预期,衍生产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很多境外股票市场没有个股的当日涨跌停板制度,整个市场也对消息反应迅速,衍生产品既可以作为快速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也可能给投资组合带来更大的风险。

      本基金不将衍生产品作为核心资产,只会适当地用来对冲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能力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响债券的市场价格。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人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发行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失误,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资人遭受损失。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人带来的损失。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债券并在债券到期时,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其他债券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债券投资用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债券投资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回购/逆回购风险

      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管理人风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2.托管行/境外托管行风险

      托管行/境外托管行风险是指托管行或境外托管行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指券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券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跨时区下单,也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行购买基金等。在各种交易运作中,可能因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究模型风险是指本基金会建立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研究,或者运用诸如BARRA等第三方模型/软件进行投资研究和风险控制,这些研究模型/软件可能出现理论或技术错误,在实践中错误地指导境外投资运作,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上述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此外,如果恒生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被许可方〕可就〔产品名称〕(“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被许何人〕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对于恒生指数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标的指数投资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偏差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香港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分级基金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特定原因而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子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子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此外,两类子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各自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5.杠杆机制风险

      对于《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所指的分级基金而言,其两类子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其中,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称为银华H股份额,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子份额称为银华H股A份额,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称为银华H股B份额。

      由于银华H股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银华H股B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银华H股份额和银华H股A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银华H股B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该市场无每日涨跌幅限制,由于市场波动带来的银华H股B份额净值变化的波动性可能较高。

      6.折/溢价交易风险

      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7.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1)银华H股A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在标的指数下跌的市场环境下,若按正常情况下净值计算规则发生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情况时,银华H股B份额暂时不再保证银华H股A份额每日应得收益,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即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将各负盈亏。此时,银华H股A份额持有人承担了比原来更多的投资风险。

      (2)银华H股B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由于银华H股B份额具有高杠杆特性,呈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在标的指数持续下跌的市场环境下,银华H股B份额的杠杆倍数将持续增加(杠杆倍数是指银华H股B份额每日净值波动的百分比相对银华H股份额每日净值波动百分比的倍数);若按正常情况下净值计算规则发生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情况时,其杠杆特性会暂时消失;若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0元及以上时,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银华H股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H股份额,因此银华H股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8.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在场内购买银华H股A份额或银华H股B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银华H股A份额或银华H股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银华H股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银华H股A份额或银华H股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银华H股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下转B12版)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