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1版)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具体计提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其他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2)-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正常情况下的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2)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银华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其中:N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T日};
■
R为定期折算期间银华H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极端情况下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回补银华H股A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①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②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以下详细列示了T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A.极端情况发生日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
■
B.自极端情况发生日(K日)下一日(含该日)起,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元,则超过0.2000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银华H股A份额的应得收益,以使得银华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银华H股A份额在K-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银华H股A份额自K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N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T日};
■
2)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未能回补银华H股A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极端情况发生后,若银华H股A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包含了11月30日的,则本基金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的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的当期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计算银华H股A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各定期折算期间银华H股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并应使用各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银华H股A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①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②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以下详细列示了T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A.极端情况发生日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
■
B.自极端情况发生日(K日)下一日(含该日)起,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元,则超过0.2000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银华H股A份额的应得收益,以使得银华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银华H股A份额在K-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银华H股A份额自K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N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T日};
■
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