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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2版)

    3.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周毅

    委员:乐育涛、陈悦。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乐育涛先生,详见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情况。

    陈悦先生,硕士学历;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国泰君安(香港)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部,历任研究员、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3年10月17日起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银华H股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H股份额”)、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银华H股B份额”)。其中,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H股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

    根据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华H股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银华H股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H股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H股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H股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H股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H股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合并为银华H股份额后赎回。

    (三)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银华H股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H股A份额的本金及银华H股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银华H股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银华H股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H股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正常情况下(指除下文第2条和第3条所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况), 银华H股A份额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银华H股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银华H股B份额分享与承担。银华H股A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依据银华H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银华H股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银华H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开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如果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H股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极端情况发生日,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即银华H股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银华H股A份额应得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极端情况发生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计算公式详见下文。

    3.极端情况发生后,银华H股B份额暂时不再保证银华H股A份额每日应得收益,银华H股A份额开始与银华H股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即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将各负盈亏。若由于基金资产净值的回涨使得银华H股B份额按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 元,则超过0.2000 元的部分净值将优先用于弥补银华H股A份额,以使银华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银华H股A份额在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银华H股A份额自极端情况发生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约定累计应得收益;若弥补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属于银华H股B份额;若不足以弥补,则直至补足后,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可超过0.2000 元。在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 元后,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重新按照前述规则1执行,即银华H股A份额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银华H股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银华H股B份额分享与承担。

    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5.每2份银华H股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银华H股A份额和1份银华H股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6.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H股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H股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H股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基金份额折算之“一、定期份额折算7、特殊情形的处理”),则银华H股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银华H股A份额收益率以该定期折算期间收益率为准;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H股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极端情况,且银华H股A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该期间内本基金不再遵循在优先确保银华H股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H股B份额的净资产的规则)包含了11月30日的,则下一定期折算期间期初本基金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的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进行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当期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计算银华H股A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各定期折算期间银华H股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并应使用各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银华H股A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正常情况下的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银华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T日};

    R为定期折算期间银华H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极端情况下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回补银华H股A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①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以下详细列示了T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A.极端情况发生日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B.自极端情况发生日(K日)下一日(含该日)起,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元,则超过0.2000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银华H股A份额的应得收益,以使得银华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银华H股A份额在K-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银华H股A份额自K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T日};

    R为当期定期折算期间银华H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未能回补银华H股A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极端情况发生后,若银华H股A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包含了11月30日的,则本基金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的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的当期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计算银华H股A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各定期折算期间银华H股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并应使用各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银华H股A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①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以下详细列示了T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A.极端情况发生日银华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B.自极端情况发生日(K日)下一日(含该日)起,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元,则超过0.2000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银华H股A份额的应得收益,以使得银华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银华H股A份额在K-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银华H股A份额自K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T日};

    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7日证监许可【2013】143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四、相关服务机构”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四、相关服务机构” 或相关业务公告,投资人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2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26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发售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发售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发售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投资人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的计算

    1.场外认购银华H股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银华H股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非养老金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假设这5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0.6%)=497,017.89元

    认购费用=500,000-497,017.89=2,982.11元

    认购份额=(497,017.89+50.00)/1.00=497,067.8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银华H股份额为497067.89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华H股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银华H股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尾差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处理后,所留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份,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若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的投资人场内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2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20=100,020份

    经确认的银华H股A份额=100,020×0.5=50,010份

    经确认的银华H股B份额=100,020×0.5=50,010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2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银华H股A份额为50,010份,银华H股B份额为50,010份。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发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九、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H股份额所分离的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 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H股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H股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深交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银华H股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银华H股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银华H股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银华H股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银华H股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由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T+10个工作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场外办理银华H股份额申购时,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银华H股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外,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 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9.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将增加外币申购赎回方式,以便更好地满足持有外币资产的投资人的需求。本项调整不需召开持有大会表决。

    对非养老金客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征收短期赎回费,且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场外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少于7日、30日的基金份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并对基金份额所收取的短期交易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标准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银华H股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H股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银华H股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银华H股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银华H股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2%)=59,288.54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711.46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55,932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0元从场内申购银华H股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H股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份银华H股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银华H股份额的计算

    某非养老金投资人投资6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银华H股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银华H股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2%)=59,288.54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711.46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55,932.58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0元从场外申购银华H股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H股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58份银华H股份额。

    2.本基金银华H股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H股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银华H股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H股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H股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银华H股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银华H股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非养老金投资人从场外赎回银华H股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22.96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2.96=11,457.04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银华H股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银华H股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香港的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国家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香港的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出现交收迟延等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银华H股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及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内银华H股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H股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银华H股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H股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H股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内赎回或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H股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华H股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每季金额在25,000港币与参考下列公式逐日累计计算的金额中孰高者计。

    计算方法如下:

    在每个自然日:

    H=E×A÷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等于0.04%,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E为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其他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H股份额与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银华H股A份额与1份银华H股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银华H股A份额与1份银华H股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银华H股份额的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银华H股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基金财产中的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即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担保的等额债务,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禁止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共同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日收市后完成当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港币、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错误偏差达到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六)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11月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11月30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若本基金成立于12月份,则基金成立当年不进行定期折算)。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银华H股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银华H股份额将按1份银华H股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银华H股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银华H股A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即11月30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H股份额分配给银华H股A份额持有人。银华H股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银华H股份额将按1份银华H股A份额获得新增银华H股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H股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H股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银华H股A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以下公式中每份银华H股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期折算期末11月30日的银华H股A份额每份资产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银华H股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H股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H股A份额的份额数

    (2)银华H股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银华H股B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H股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H股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H股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H股份额的份额数+银华H股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H股份额的份额数

    (下转B14版)

    场外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50万元1.0%0.3%
    50万元≤M<100万元0.6%0.18%
    100万元≤M<500万元0.4%0.12%
    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场内

    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元1.2%0.36%
    50万元≤M<100万元0.8%0.24%
    100万元≤M<500万元0.5%0.15%
    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持有期限(Y)费率
    Y<1年0.125%
    1年≤Y<2年0.05%
    Y≥2年0

    场外赎回费持有期限(Y)费率
    Y<1年0.5%
    1年≤Y<2年0.2%
    Y≥2年0
    场内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