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7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王信恩先生、高正林先生、王家好先生、张吉学先生分别持有本公司3,120万股、795万股、795万股、795万股,分别占本公司总股本45,520万股的6.85%、1.75%、1.75%、1.75%,所持股份全部为高管锁定股。王信恩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正林先生、王家好先生、张吉学先生为公司董事。
2011年5月27日,上述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200万股、530万股、530万股、530万股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用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人民币贷款184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见本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21))。
2012年7月2日,本公司对全体股东实施2011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22,760万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45,520万股。
2012年10月8日,股东高正林先生、王家好先生、张吉学先生分别将上述质押股份的265万股、265万股、265万股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4))
2013年12月26日,股东高正林先生、王家好先生、张吉学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265万股、265万股、265万股。
2014年3月4日,公司接到本公司上述股东的通知:
2014年3月3日,王信恩先生、王家好先生、高正林先生、张吉学先生将其质押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400万股、795万股、795万股、795万股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同时,上述股东将解押的上述股份重新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人民币融资4.2亿元提供质押担保,相关质押登记已于2014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日为2014年3月3日,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
截至目前,王信恩先生持有本公司3,120万股,其中,已质押股份为3,120万股,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00%,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85%;高正林先生持有本公司795万股,其中,已质押股份为795万股,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00%,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5%;王家好先生持有本公司795万股,其中,已质押股份为795万股,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00%,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5%;张吉学先生持有本公司795万股,其中,已质押股份为795万股,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00%,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5%。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