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数米基金新增销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与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米基金”) 签署基金销售协议。数米基金自2014年3月7日起,新增销售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基金转换业务,同时参加在数米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公告如下:
一、销售基金业务范围及代码:
| 序号 | 基金代码 | 基金名称 | 定投下限 | 转换业务 | 定投申购 费率折扣 | 申购费率 折扣 |
| 1 | 020027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 100元 | 开通 | 4折 | 4折 |
| 2 | 020028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 | 100元 | 开通 | — | — |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100元。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由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1、适用投资人范围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国泰基金旗下任一只自TA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①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3、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合同中无特殊约定基金的转换费用采用“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B×C×(1-D)/(1+G)]×G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申购补差费率G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00天,决定转换为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国泰金龙行业)份额净值是1.200元,转入基金(国泰金鹰增长)份额净值是1.300 元,转出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0.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率为0.3%,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净转入金额= 10,0000×1.200×(1-0.2%)/(1+0.3%)=119,401.79 元
转换补差费用= [10,0000×1.200×(1-0.2%)/(1+0.3%)]×0.3%=358.21元
转入份额= 119,401.79 / 1.300=91,847.53 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00天,决定转换为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300 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91,847.53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同基金A/C类收费模式之间不可进行转换。
若遇上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一项为固定值另一项为比例值,无法按差值进行计算,则申购费补差不再扣减原基金申购时已缴纳的1000元申购费。
4、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4)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 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5)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为1000份,各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者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不足招募说明书所示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目前,国泰基金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故投资者转入的基金份额将被自动记入前端收费模式下,且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基金处于封闭期有关规定。
6、重要提示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国泰基金旗下管理的基金,且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已在该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
(2)国泰基金旗下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3)通过国泰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网上交易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等文件。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具体优惠费率
自 2014年3月7日起,投资者通过数米基金电子交易平台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以上指定开放式基金(仅限前端模式),其申购手续费率享有优惠,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申购费率按原申购费率的4 折执行,但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不低于0.6%;基金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各基金费率请详见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及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参与此项优惠活动,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公告。
2、基金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不享受此费率优惠。具体申购费率请参见各只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若投资者申请基金定投业务的基金处于暂停申购状态,本公司对上述开放式基金照常接受定期定额业务。是否确认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判定。
4、本次优惠活动期间,只针对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不包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数米基金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六、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致电数米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登录数米基金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致电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88,021-31089000;
登录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7日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第1个保本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期满后,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继续为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在第1个保本期到期后转入第2个保本期。
现将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的到期赎回日为2014年4月7日(含)起至2014年4月21日(含)止(即基金合同中“开放到期赎回限定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将第1个保本期内持续持有(自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持续持有,下同)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并适用保本条款。
2、本基金将在第1个保本期到期日和第2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自2014年4月22日(含)起至2014年5月12日(含)止。其中:自2014年4月22日(含)至2014年5月9日(含)止,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4年5月12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该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2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3年,第2个保本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7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根据第2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2个保本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4、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在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即自2014年4月7日(含)起至2014年4月21日(含)止,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定投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均正常办理。
对于第1个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而言,在该期间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并适用保本条款。
对于不是第1个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而言,仍可进行赎回或转出业务,但不适用开放到期赎回的规定,按照该份额实际持有的时间适用相应的赎回费率,也不适用于保本条款。
(2)自2014年4月22日(含)至2014年5月9日(含)止,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该限定期限内只进行过渡期申购业务。
(3)自2014年4月22日(含)起至2014年5月14日(含),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定投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自2014年5月15日(含)起恢复前述业务。
上述暂停及开放业务,届时本基金不再另行公告。但当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时,上述业务的暂停及开放时间将相应调整,届时一并公告。
一、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
1、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
自2014年4月7日(含)起至2014年4月21日(含)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
2、到期选择的处理原则
到期选择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先进先出”原则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到期选择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开始后,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适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的条款。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需支付赎回费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回费率如下: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 N<1年 | 2.0% |
| 1年≤N<2年 | 1.5% |
| 2年≤N<3年 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且在当期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选择赎回的,不适用本档费率 | 1.0% |
| N≥3年或者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且在当期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选择赎回的 | 0.0% |
(注: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未做任何选择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
即无论是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还是在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开始后,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此期间未做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
自2014年4月22日(含)起至2014年5月9日(含)止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70亿元)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过渡期申购以金额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的申购费用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 M<100万 | 1.2% |
| 100万≤M<500万 | 0.8% |
| 500万≤M<1000万 | 0.4% |
| M≥1000万 | 1000元每笔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日期
(在适用绝对数额计算申购费用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5、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投资净额规模(含由第1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70亿元。
总规模控制方法:
(1)由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全部确认;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7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7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7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到期日和第2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的过渡期为自2014年4月22日(含)起至2014年5月12日(含)止。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即2014年5月12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时,本基金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
折算日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计入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其计入第2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0元)
其中,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数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计入第2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1.000元
3、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及过渡期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1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自2014年4月7日(含)起至2014年4月21日(含)止)具体赎回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
(2)对于可享受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保本条款,且在第1个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不进行赎回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4年4月2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2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四、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为3年,保本期到期日为2017年5月13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日的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第1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折算日登记在册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保证人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2、对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转型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但在当期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保证人不同意承担保证,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其他保本保障机制的情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7、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8、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9、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的除外。
(四)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保证人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由其为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金额保证。
1、第2个保本期的保本保障范围和额度
(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70亿元。
(注:“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1个保本期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2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2个保本期并且在第2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5、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保证费用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第2 个保本期的年担保费率为 0.2%(千分之二)。
保证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保证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证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保证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履行
对于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
行使向保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
如果符合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投资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差额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7、保证人的免责
除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第(二)条第 5 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或“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得免责。
在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除保证合同第四点“除外责任”(也即本公告保本保障机制的第4点)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8、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若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到期可能发生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若基金管理人不能足额履行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未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足额支付应赔付的款项,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五、第2个保本期到期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通过“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告相关规则。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 序号 | 机 构 名 称 | 机 构 信 息 | |
| 1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 |
| 电话:021-31081600 | 传真:021-31081861 | ||
|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 |||
| 网址:www.gtfund.com | |||
| 2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 |
| 电话:010-66553055 | 传真:010-66553082 | ||
| 联系人:吉?青珂莫 | |||
| 3 |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 |
| 电话:021-31081841 | 联系人:沈茜 | ||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7日
合同编号:SXDB-BZ[2014]0001号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60090
电话:021-31081600 传真:021-31081927 邮编:200120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567296 传真:023-63567290 邮编:401121
鉴于: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担保本义务(注:1、“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1个保本期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2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2个保本期并且在第2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2、“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是指在第1个保本期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第2个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第2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日是指第2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1.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1.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70亿元。
1.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3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5.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5.1-5.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5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及本条5.1、5.2、5.3、5.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6.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9.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9.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