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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3-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6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000573】。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18日止。

    7、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8、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1、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4年3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咨询购买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简称

    基金名称: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通利混合。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九)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均为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18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客户适用特定认购费率,通过银行网点及其他渠道认购的客户适用一般认购费率。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认购金额(M)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元1.0%0.1%
    100万元≤M<200万元0.8%0.08%
    200万元≤M<500万元0.4%0.04%
    M≥500万1000元/笔1000元/笔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投资者为非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客户,适用于一般认购费率,且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元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