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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公告
    2014-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14-007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3月7日,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关于避免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开投集团于2011年4月19日出具并披露了《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内容如下:“1、在宁波热电持续经营热力供应业务期间,宁波热电将作为开投集团供热业务整合上市的唯一平台。2、对于开投集团及所属公司的热力供应业务,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待其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具备时,将通过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及各方股东利益的方式进行整合。3、开投集团及所属公司将继续履行之前作出的支持宁波热电发展的各项承诺。”

    现根据《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巿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投集团实际情况及供热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对原《承诺书》补充如下:

    一、开投集团及控制的企业(除宁波热电外,下同)目前只在宁波市辖区范围内从事供热业务,且供热区域与宁波热电没有交叉和重叠。若今后开投集团及控制的企业获得新建热源点及新建、扩建管网建设等投资机会,开投集团将通知宁波热电该投资机会,并供其优先选择。如该获得的新建热源点及管网建设投资机会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协议须征得任何第三方同意的,开投集团将在征得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投资机会通知宁波热电优先选择。

    二、继续履行“在宁波热电经营供热业务期间,开投集团将宁波热电作为开投集团供热业务整合上市的唯一平台”的承诺,并将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补充承诺如下:

    1、出售供热业务类资产范围:开投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电力”)和明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发展”)投资的以热力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下述热电企业股权:

    公司名称开投集团控股比例供热区域
    宁波电力明州发展
    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100.00%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鄞州区
    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60.00%40.00%宁波市鄞州区、奉化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58.93%40.00%宁波市高新区、江东区
    宁波久丰热电有限公司40.00%宁波市澥浦化工区
    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25.00%25.00%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区、海曙区
    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35.00%宁波大榭开发区
    浙江浙能镇海燃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5.00%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

    2、出售供热类企业股权的期限:开投集团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合理价格向宁波热电出售全部热电企业的股权。目前影响供热类企业股权转让的因素主要有:(1)浙江浙能镇海燃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尚在建设期,预计2015年建成;(2)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涉及搬迁事项,预计2015年完成;(3)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的生产用地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除前述影响供热类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形外,目前不存在其他判断资产注入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开投集团承诺尽快落实解决影响供热类企业股权转让的因素,以尽早完成股权转让工作。

    3、资产注入及支付方式:上述供热类企业股权注入将按照我国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采用现金、股份等支付方式。

    三、鉴于开投集团及所属公司出售供热类企业股权尚需履行以下批准程序:1、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挂牌手续;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如需);4、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出售股权尚需经外资主管部门审批。5、上述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拟出售的资产因未取得上述任一批准导致无法注入宁波热电,开投集团将在未获审批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获审批之热电企业托管给宁波热电。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