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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0沈煤债”
    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4-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0沈煤债”

    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所持有的债券“10沈煤债(代码:122868)” 2014年3月7日成交价格严重偏离。为使持有该债券的基金估值更加公平、合理,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下发的[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本公司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和托管人协商,本公司决定于2014年3月7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10沈煤债”按估值模型计算的公允价进行估值。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自上述债券当日收盘价能反映其公允价值之日起对其恢复按交易所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8日

    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3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鹏华环保产业股票
    基金主代码00040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45号
    基金募集期间自 2014年2月10日

    至 2014年3月5日 止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014年3月7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9712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840,606,007.08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488,890.71
    募集份额(单位:份)有效认购份额840,606,007.08
    利息结转的份额488,890.71
    合计841,094,897.79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1977.21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002%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2014年3月7日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为0。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为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和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