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3版)
⑦计量
铁精矿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⑧结算
集团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主要原、辅料在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集团公司就本公司供应的主要原、辅料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 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集团公司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本公司如有对任何主要原、辅料的质量发生质疑,则在该等质疑按第七条规定解决以前,本公司有权对质疑部分的主要原、辅料货款实行拒付;拒付形式可采取对日后提供货品的等额货款实行留扣(指相关部分的金额而言)。
⑨生效、期限及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将持续有效。本协议仅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 本公司事先提前不少于30天向集团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2. 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①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A、回收废钢: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废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B、备品备件: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由集团公司自加工的备品备件服务,双方同意按上一年度集团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种类备品备件的价格确定。
C、支持性服务
a、运输: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公路、铁路运输,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b、维修、维护:对于本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工作,集团公司同意提供维修、维护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c、劳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d、通讯: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e、设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咨询与技术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f、供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g、印刷品: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印刷品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h、住宿: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i、租车: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j、医疗: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k、爆破: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爆破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l、检测: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m、有关款项的代收代缴:对于本公司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排污费、人防费,双方同意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代收代缴,并不收取任何服务性质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n、其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消防、交通、绿化、卫生与安全保卫等),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D、进出口代理:在本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前,本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设备、钢材等)由集团公司代理完成,所涉业务依正常商业行为处理,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代理业务合同金额的2%作为代理费。本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有权通知集团公司终止代理关系;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非独家代理机构,本公司有权选择独立第三方完成代理业务。
E、其他辅料——包括但不限于化工材料(胶、油漆等);火工材料(炸药、雷管等);建筑用料(木材等)等: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辅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②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A、原材料、辅助材料供应服务
a、铁水: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铁水,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b、连铸小方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连铸小方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c、方钢: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方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d、初轧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初轧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e、矩型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矩型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f、废钢、废材: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废钢、废材,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g、焦炭: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焦炭,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h、合金、有色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合金、有色材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i、非金属原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非金属原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j、备件、辅助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备件、辅助材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B、公用事业服务
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氧气、氮气、氩气、空气、焦炉煤气,双方同意按实际生产成本加5%毛利确定;蒸汽、生活水、新水、回用水、澄清水、热水、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双方同意按政府定价加转供成本确定;动力煤,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收取代理采购费用。
C、支持性服务
a、铁路运输及劳务: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双方同意按国家铁道部铁路运输收费标准确定;劳务费按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b、计量: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计量服务,双方同意按行业计量收费标准确定。
c、化检验: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化检验,本公司同意提供化检验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化检验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d、维修维护服务: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服务,由本公司提供该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维修维护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③其他约定
就协议服务所支付的价格应为:如存在政府定价,则为政府定价;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则为该协议服务的市场价格;如无适用的市场价格,则为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其他双方约定的价格。
④结算方式
集团公司向包钢股份提供的经常性服务项目及包钢股份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钢坯、水、电、气、蒸汽、煤气等,由双方协商后定期结算。对于非经常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参照有关服务的商业惯例商定。 对于定期调整价格的服务,如价格尚未调整,先按原定价格付款,在价格确定之后,双方按有关价款进行结算。
(3)土地租赁协议
根据集团公司与本公司2000年2月2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租赁补充合同》,本公司租用集团公司143,666.26平方米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50年,租赁费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年租金718,331.30元,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其土地使用税费等由集团公司负担。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02年11月1日签订的包钢地产合同租字第012号“包钢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位于包钢厂内1号公路南,宗地号7311,面积519,944.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薄板连铸连轧厂所占土地),租赁期限自2002年11月30日到2017年11月30日,年租金为2,599,722.50元。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03年7月24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协议》,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宗地号为312-17-002-1和312-14-001-1,面积为171,317.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连轧钢管厂所占土地),租赁期限自2003年8月1日到2018年7月31日,年租金为856,588.50元。
根据2006年10月31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承租集团公司经授权经营的土地共84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8,726,045.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6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2,356,271.32元。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本公司于租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根据2011年6月22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天诚高线资产承租集团公司经授权经营的土地共2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35,332.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176,662.70元。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本公司于租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根据2013年3月16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巴润矿业资产承租集团公司经授权经营的土地共2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35,332.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176,662.70元。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本公司于租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4)委托加工协议
本公司将部分外购的铁精粉委托集团公司再选再磨,加工费按25元/吨计算。
(5)委托经营协议
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协议书》”及“《包钢炼钢厂、薄板厂、炼铁厂整体承包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由合资双方共同管理调整为本公司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全面管理的单一股东管理模式。
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部署和监事会监督下,合资公司由管理方(“本公司”)实施管理,股东会及董事会对本公司在符合合资协议、承包合同、本次补充协议的前提下,所提出的的意见、建议及方案等保证通过,形成有效决议;合资公司实施单方管理模式的管理期限为每届5年,首期管理期限为两届共10年,10年期满后,合资双方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重新确定管理方。
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补充协议约定以2012年8月31日为合资公司实施股东单方管理的财务决算基准日,自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对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6)资产租赁协议
2013年 月 日,本公司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2478万元,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包钢庆华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协议资产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
(7)《焦炭采购协议》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系包钢股份的合营公司,本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焦炭做为原料。本公司可按需要向包钢庆华发出订单以订购焦炭。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焦炭的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包钢庆华须于收到包钢股份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包钢股份,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焦炭品种的供售价。在本公司接获包钢庆华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通知回复包钢庆华。
包钢庆华保证将依照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订单向包钢股份供应焦炭。按本公司订单计划确保优先向包钢股份供应焦炭,在未满足向包钢股份的供货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焦炭。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包钢庆华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焦炭供应的需求。在未获包钢股份书面同意前,包钢庆华不得随意终止生产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焦炭品种。
本公司要求包钢庆华提供焦炭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焦炭的品种、规格。本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包钢股份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焦炭,并确保其供应的焦炭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双方同意焦炭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焦炭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交易价格按照采购时的市场价执行。上述价格包括包钢庆华将焦炭运约定所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包钢庆华所供应的每批次焦炭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包钢庆华就向本公司供应的焦炭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包钢庆华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
(8)《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本公司于2012年 月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公司愿意选择由财务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财务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①、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乙方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②、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③、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按照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 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每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的每日贷款余额。
④、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⑤、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⑥、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其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⑦、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可根据双方业务的实际,本公司有权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建立保证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本公司有权定期取得乙方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9)《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自2013年9月起,本公司将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使用。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共3宗,面积共计1,996,179.88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租赁面积为1,996,179.88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序号 | 宗地位置 | 土地使用证号 | 用 途 | 面积(平方米) |
| 1 | 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 | 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3号 | 工业 | 662846.55 |
| 2 | 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 | 乌前旗国用(2012)第40103539号 | 工业 | 666666.67 |
| 3 | 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 | 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4号 | 工业 | 666666.66 |
租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包钢庆华要求续展租赁协议,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包钢股份。双方商讨续展租赁的条款及租金,包钢股份应在15日内对是否同意续展予以书面确认,如同意续展,应在1个月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98.85万元。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包钢股份可以对租金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包钢庆华在租赁期内应于次月10日前向包钢股份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上月月租金,租赁期(包括续展期限)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及就该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税款应由包钢庆华承担。
七、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及执行情况:
2007年7月1日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和集团公司形成新的关联交易,为规范新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与集团公司签署了新的关联交易合同,并对原有的《综合服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本公司需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均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关联协议。2009年,根据公司购入的部分铁精矿需要再选再磨的实际情况,又与集团公司新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按新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新签、补充和修改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1、《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3、《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4、《委托加工协议》
5、2011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6、2013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7、《委托经营协议》
8、《焦炭采购协议》
9、《资产租赁协议》
10、《金融服务协议》
11、《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包钢庆华)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8日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证券代码:600010 公告编号:(临)2014—009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28日(星期五)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3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股权登记日:2014年3月25日(星期二)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地点: 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3月28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三)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3月28日(星期五)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3月28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四)会议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宾馆会议室
(五)会议审议事项
1. 董事会工作报告
2. 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公司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 关于2013年度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提案
7. 公司2014年生产经营计划
8. 公司2014年度投资计划
9.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提案
1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11. 关于申请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提案
(六)会议股权登记日:2014年3月25日(星期二)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3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2、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帐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4、会议报到时间:2014年3月26日—27日
3月26日上午8:30—11:00 下午14:30—17:00
3月27日上午8:30—11:00 下午14:30—17:00
报到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东副楼包钢股份证券部
联系人:邢彤
联系电话:0472-2189528、0472-2189529
传真:0472-2189530
邮编:014010
附件一: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8日
附件一: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包钢股份2013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投票日期为2014年3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2、投票代码
|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议案数量 | 说明 |
| 738010 | 包钢投票 | 11 | A股 |
3、表决议案
(1)如果股东想一次性表决所有非累积投票议案,则表决方法如下图所示:
| 一次性表决所有议案 | 表决内容 | 对应的申报价格 |
| 提案1——提案11 |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 | 99元 |
(2)如果股东想依次表决所有提案,则表决方法如下图所示:
| 提案序号 | 表决内容 | 对应的申报价格(元) |
| 1 | 董事会工作报告 | 1元 |
| 2 | 监事会工作报告 | 2元 |
| 3 |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3元 |
| 4 | 公司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 4元 |
| 5 | 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5元 |
| 6 | 关于2013年度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提案 | 6元 |
| 7 | 公司201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 7元 |
| 8 | 公司2014年度投资计划 | 8元 |
| 9 |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提案 | 9元 |
| 10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 10元 |
| 11 | 关于申请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提案 | 11元 |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下方法填报表决意见:
|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申报股数 |
| 同意 | 1股 |
| 反对 | 2股 |
| 弃权 | 3股 |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包钢股份”A股的投资者,如对除累积投票外的其他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 【738010】 | 买入 | 99元 | 1股 |
2、股权登记日持有“包钢股份”A股的投资者,如需对提案进行分项表决,如对提案1《董事会工作报告》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 【738010】 | 买入 | 1元 | 1股 |
3、如果某投资者对提案1《董事会工作报告》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 【738010】 | 买入 | 1元 | 2股 |
4、如果某投资者对议案1《董事会工作报告》投弃权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3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 【738010】 | 买入 | 1元 | 3股 |
三、投票注意事项
1、考虑到需要表决的提案较多,若股东需对除累积投票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可直接申报价格99元进行投票。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提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股东大会有多项提案,而某一股东仅对其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只要股东对其中一项提案投票,即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为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提案行使如下表决权。受托人应按本授权书内容代本人/本单位进行表决,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董事会工作报告 | |||
| 2 | 监事会工作报告 | |||
| 3 |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 4 | 公司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 ` | ||
| 5 | 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
| 6 | 关于2013年度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提案 | |||
| 7 | 公司2014年生产经营计划 | |||
| 8 | 公司2014年度投资计划 | |||
| 9 |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提案 | |||
| 10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 |||
| 11 | 关于申请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提案 |
本授权书自签发日生效,至上述会议完毕之日失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对各项提案在"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适用):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和复印件均有效)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0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包钢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拟按原出资比例对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15,000万元,共计出资30,000万元,占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使资本充足率保持合理水平。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联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公司持有财务公司30%的股权比例,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持有60%的股权比例。
2、为使财务公司资金运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以及资本充足率保持合理水平,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关于对联营公司财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增资协议》,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财务公司增资15,000万元,共计出资30,000万元,占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本次增资完成后,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50,000 万元增加至100,000万元。
3、2014年3月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审议通过该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的规定,此项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下,此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尚需获得监管部门和有色财务公司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司将在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将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财务公司的增资构成了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秉利
注册资本:14,871,456,800.00元
成立时间:1998年6月3日
经营范围:钢铁制品,稀土产品,普通机械制造与加工,冶金机械设备及检修,安装;冶金、旅游业行业的投资;承包境外冶金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铁矿石、石灰石采选;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水泥生产(仅分支机构);钢铁产品、稀土产品、白灰产品销售。
2、关联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属包钢集团控股子公司,包钢集团持有公司50.7%股权,同时持有财务公司60%的股权。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5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50200000021489。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00万元;住所为包头市昆区白云路39号2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秉利;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一般经营项目:无。营业期限自2011年4月25日至2061年7月24日。
财务公司截止 2013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332,892.22万元,负债总额270,410.10万元,净资产62,482.13万元。2013 年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806.67万元,净利润6,651.71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按原出资比例对财务公司增资15,000万元,共计出资 30,000 万元,占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30%。本次增资完成后,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50,000 万元增加至100,000万元。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成员单位间可以实现内部结算,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速度,降低结算费用;
2、利用成员单位内部的闲置资金,为成员单位内部或外部提供融资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利用资金拆借、向商业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金融手段和金融工具,扩大筹资渠道,满足成员单位资金需求;
4、可以为成员单位提供经济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
5、有利于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使资本充足率保持合理水平。 投资财务公司可使其为公司提供长期稳定、有力的资金支持,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实现公司多元化投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拓宽筹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
六、审议程序
1、公司于2014 年3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审议前事前审核,并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审议通过该议案。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联营企业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8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4-01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于工作岗位变化,刘锐先生提请辞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接受刘锐先生请辞,解聘其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8日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证券代码:600010 公告编号:(临)2014—012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董事会成员以及表决方式等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黑色金属、钢铁制品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冶金机械、设备及配件,钢铁生产技术咨询、焦炭及副产品生产和销售、冶金的投资、黑色金属冶炼、工业用氧、工业用氮、工业氢、纯氩、压缩空气、蒸汽、城市煤气经营、钢铁产品采购、耐火材料、冶金炉料产品生产和销售、耐火材料技术转让和施工服务、废钢铁加工、采购和销售、专有技术(高炉无钟炉顶布料器)、电力设备的施工、维护和检修以及电力技术服务、火车货物运输和工业用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黑色金属及其延压加工产品、冶金机械、设备及配件,焦炭及焦化副产品(化工)生产和销售、冶金的投资、黑色金属冶炼、工业用氧、工业用氮、工业氢、纯氩、压缩空气、蒸汽、城市煤气经营、钢铁产品采购、耐火材料技术转让和施工服务、废钢铁加工、采购和销售、钢铁生产技术咨询、专有管理技术(高炉无料钟炉顶布料器等)、电力设备的施工、维护和检修以及电力技术服务、火车货物运输和工业用水;仓储(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进出口贸易;铁矿采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十三至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现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