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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证券法修订初步意见已形成
    2014-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 未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 行政和解试点方案正在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

      □ 将全面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入发展,统筹推进企业资产与信贷资产证券化

      ⊙记者 王宁 ○编辑 枫林

      

      昨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了私募基金管理、债券市场建设、证券法修订及期货法立法、落实中小投资者保护有关工作、推动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工作进展。

      他表示,证监会已形成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初步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门汇报,同时还组织起草形成了期货法立法建议稿(草稿);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试点已形成初步方案,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未来还将全面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入发展,统筹推进企业资产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从三方面进一步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工作。

      

      期货法立法建议稿形成

      去年12月1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证券法修改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证券法修改工作,并积极推进修改工作。邓舸表示,目前证监会已形成了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初步意见,并向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组进行了专门汇报。

      此外,为配合好全国人大做好期货法立法工作,证监会自去年以来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相应成果。包括向系统单位征集关于期货法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了一批境内外主要国家和地区期货及衍生品立法资料及案例,全面汇总分析了国内国际期货市场及期货行业总体情况,组织研究形成了一批关于期货法立法重大问题的研究报告等。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形成了期货法立法建议稿(草稿)。

      

      行政和解试点进入征意见阶段

      国办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的工作要求。

      邓舸表示,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证监会对在证券期货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做了深入研究论证,并已形成试点的初步方案,现正在就相关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下一步,将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试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成熟后正式按程序发布实施。

      他说,证监会今年将从六方面做好国办《意见》落实的重点工作:

      一是以中小投资者需求和权益保护为导向,梳理部门规章制度,全面嵌入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要求;二是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三是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提升投资价值。建立现金分红、股份回购、以股代息等综合回报体系,全面优化投资回报环境;四是保障投资者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便利中小投资者行权;五是强化中小投资者赔偿救助,积极推动权益维护;六是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和完善保护组织体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方面推进债券市场建设

      随着债券市场的创新发展,体系建设和制度完善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邓舸透露,今年证监会将按照“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的总体要求,持续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

      一是推动完善债券规章制度;二是积极推动债券市场创新。深入开展可交换债、减记债等创新试点,建立健全创新包容的产品体系;统筹推进企业资产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积极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三是完善债券市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债券市场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和应急维稳机制建设,推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化解债券市场风险;加强资信评级机构监管,提高行业公信力;依托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和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跨市场执法体系。

      

      全面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邓舸介绍,按照国务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总体部署,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去年已积极配合落实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安排,并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小额贷款类资产证券化创新探索。

      邓舸表示,今年将全面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入发展,统筹推进企业资产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一是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部署,已经取消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许可,进一步还权给市场;二是继续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三是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四是强化对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完善取消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许可后的相关制度安排和配套措施;五是借鉴成熟市场立法和监管经验,加强立法研究,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完善资产证券化基础法律制度、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

      

      创投基金也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将进一步有序。邓舸表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基金募集等,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包括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邓舸介绍说,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所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法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等情形,已作出了处罚性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后,证监会也正在制定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统一监管法规。按照“统一、公平”的原则,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目前,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对于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邓舸同时表示,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近期中央编办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证监会负责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因此,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包括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