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3月17日支付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93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13中油01(122239)、13中油02(122240)。
4、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160亿元,票面利率为4.47%,10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40亿元,票面利率为4.88%。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付息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5日,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15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兑付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15日,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3年3月15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0、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日期:2013年4月15日。
12、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4.47%,10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4.88%。
本次付息每手“13中油01”(122239)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4.70元(含税);每手“13中油02”(12224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8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14日
2、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4年3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4年3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3中油01”和“13中油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3中油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5.76元(税后),每手“13中油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9.0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3中油01”(122239)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4.70元(含税);每手“13中油02”(12224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8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次付息每手“13中油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0.23元(税后),每手“13中油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3.92元(税后)。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向QFII派发本期债券税后利息,并将所得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联系人:张荻
电话:010-59986993
传真:010-62094620
2、牵头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韩翔、孙洛
电话:010-60833627、010-60833562
传真:010-60833504
3、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涂文海、钱叶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4、主承销商: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217室
联系人:王富利、葛长征
电话:010-66568063、010-66568161
传真:010-6656870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3中油01”和“13中油02”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年3月13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