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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15 股票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4-005

      债券代码:122241 债券简称:12东航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发行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3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东航01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22241

    4、发行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48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63号文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8、债券利率:5.05%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3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

    11、付息日: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12、兑付日:2023年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13、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4、债券担保: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债券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05%。本次付息每手“12东航01”(12224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5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17日

    2、本期债券的付息日:2014年3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 年3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东航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2东航01”(12224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0.4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2东航01”(12224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5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2东航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东航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联系人:汪健、李晓宇、于露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联系电话:021-62686268,021-22330816,021-22330891

    传真:021-62686116,021-62695764

    邮政编码:200335

    (二)牵头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王辰、叶露、尤洁

    联系电话:021-22167059、021-22169148、021-22169136

    传真:021-22169844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邮政编码:200040

    (三)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顺强

    联系电话:0755-22625403

    传真:0755-82406562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邮编:518048

    (四)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奕林、梁华

    联系电话:021-38565899、38565898

    传真:021-38565900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20楼

    邮编:200135

    (五)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4185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2东航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年3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附表:

    “12东航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基本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国(地区)别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债券代码:122241,债券简称:12东航01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人民币)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二〇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