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4)009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2月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14年3月10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现场召开。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5,196,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4%。
会议由王轶磊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3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报告》。
4、审议《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广宇集团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广宇集团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制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25,196,44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制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和丁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