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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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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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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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2014—014
债券简称:11发展债 债券代码:122082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瀚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2月28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14年3月1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任振慧主持,应到的监事3人,实到的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过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全部3票通过)。
(一)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3年度的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全部3票通过)。
监事会对2013年度公司的运作情况有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年度公司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公司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没有发现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2013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财务状况等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目前财务会计制度已进一步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此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三)对收购资产情况的意见
2013年,公司以20500万元竞拍获得广东省金融高新区GD0101000563地块土地使用权。
以上资产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审议程序和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价格合理,交易过程无发现内幕交易或损害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四)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
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四项:
1.向控股股东佛山市南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地。
2.完成向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发展公司”)单方增资,使公司对燃气发展公司的持股比例从25%提高至40%。2013年6月,公司根据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单方向燃气发展公司增资22055.75万元,燃气发展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558 万元增加到人民币5697.50 万元,公司持有的股权由25%增加到40%,燃气发展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于2013年6月27日完成。
3.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控股股东的母公司广东南海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控股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5亿元,财务资助的期限一年,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到期还本付息。如有需要可提前归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有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免于按关联交易的方式对本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和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已收到南控控股投资公司的财务资助款2.5亿元。
4.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创冠环保(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创冠环保(中国)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佛山市南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燃气发展公司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鉴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创冠香港和城建投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此项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14年2月2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国家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核准。
上述四项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及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述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项目一致,没有违规使用和中途变更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六)对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意见
公司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在推进企业、社会、环境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总体表现,报告内容客观、真实。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发现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违法违规情况。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遗漏,监事会对《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九)关于年度分红的专项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年度分红的规划和实施,其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监督事项的异议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监督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61号文《关于核准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环境”或“公司”)通过以每股人民币6.57元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91,319,726股A股共筹得人民币599,970,599.82元,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公司于2012年8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瀚蓝环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瀚蓝环境非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广发证券从公司治理、公司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瀚蓝环境进行了持续督导。
2013年,广发证券对瀚蓝环境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及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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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及存放情况
本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70,600 元,扣除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10,000,000.00元后的款项589,970,599.82元已于2012年8月2日全部到位,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广会所验字[2012]第11005070040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以及光大银行佛山分行、中信银行佛山南海支行(以下简称为“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截止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直接投入项目运用的募集资金233,802,751.47元,其中包括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76,553,419.32元;补充流动资金 244,218,977.16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116,675,327.74元。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根据2011年11月2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募集资金投资新桂城水厂专用输水管道工程项目和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并出具“广会所专字[2012]第12004720019号”鉴证报告,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金额为7,655.34万元。
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至2012年11月6日,公司完成置换工作,置换金额为7,655.34万元。
保荐机构经查阅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对账单、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等材料,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瀚蓝环境募集资金均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能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公司在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方面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陈运兴、廉彦在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持续督导过程中对于瀚蓝环境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股权质押公告、股东及关联方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公告、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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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对瀚蓝环境201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瀚蓝环境不存在按《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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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瀚蓝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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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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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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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瀚蓝环境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瀚蓝环境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流水。
2、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瀚蓝环境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一)2012-2013年度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概述
近年来,政府和民众环境保护意识持续加强,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规划日渐完善,一系列支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陆续出台和深化,环保行业面临良好的政策机遇和市场环境。行业进入投资高峰期,各路资本竞相涌入,不少企业通过并购进入环保行业或实现跨越式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公司围绕“全国有影响力的系统化环境投资商和运营商”的战略定位,落实年度经营计划,以“整合发展、夯实提升、蓄势突破”为指导思想,以财务、发展、竞争力提升三大目标为导向,创新思维,迎难而上,巩固供水、污水处理和固废处理三大主营业务,积极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继续夯实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逐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公司积极实施行业并购,向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系统化环境投资商和运营商”的目标迈进。
201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8,526.80万元,同比增长18.40%,其中主营业务收入86,178.8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97.35%,同比增长21.57%;实现营业利润22,357.63万元,同比增长17.4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25.71万元,同比增长26.77%;基本每股收益0.37元,同比增长19.3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64%,同比提高1.10个百分点。
201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144.94万元,同比增长13.12%,其中主营业务收入97,12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96.98%,同比增长12.70%;实现营业利润26,560.51万元,同比增长18.8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387.81万元,同比增长22.93%;基本每股收益0.40元,同比增长8.1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93%,同比下降0.71个百分点。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本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通过对发行人2012年及2013年年报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核查,结合会计师出具的2012年及2013年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2012年及2013年年报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已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广发证券核查了瀚蓝环境每月的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流水,获取了瀚蓝环境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募集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同时结合瀚蓝环境2012 年、2013年年报以及出具的 2012年度及2013年度《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广发证券认为:
1、瀚蓝环境募集资金存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瀚蓝环境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116,675,327.74元。保荐机构会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督导,不因本年度持续督导期的届满而终止。
九、其他事项
瀚蓝环境已于2013年10月24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于2013年12月24日公告了本次重组的预案。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日,瀚蓝环境的重组事宜已经获得广东省国资委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重组尚需国家商务部、新加坡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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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 738323 | 买入 | 1.00元 | 1股 |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 738323 | 买入 | 1.00元 | 2股 |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 738323 | 买入 | 1.00元 | 3股 |
| 督导事项 | 工作内容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据此与公司制定并实施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于2011年12月同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其中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上述协议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瀚蓝环境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2013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2013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2013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履行其所作出承诺等情况。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之“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之“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之“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2013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2013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履行了非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2013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13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保荐人及持续督导专员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13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披露时间 | 披露内容 |
| 2013.2.1 |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关于调整南海发展大厦投资方案的公告 |
| 2013.3.23 | (6)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2012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7)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13.3.28 | 关于获得政府补偿的公告 |
| 2013.4.27 |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4)公司债券2013年跟踪评级报告 |
| 2013.6.20 | (1)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13.7.1 | 关于向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事项完成的公告 |
| 2013.8.17 | (3)2013年半年报 (4)关于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
| 2013.10.5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13.10.17 |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
| 2013.10.24 |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
| 2013.10.26 | (1)2013年第三季度季报 (2)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13.11.2 | (1)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13.12.3 | (1)公司章程(2013修订) (2)关于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的公告 |
| 2013.12.24 |
| 保荐机构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项目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 2013年年报披露时间 | 2014年3月12日 |
|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申报时间 | 2014年3月11日 |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上市公司名称 |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 曾用名 | 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00323 |
| 公司简称 | 瀚蓝环境 |
| 注册资本 | 57,924.29万元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何向明 |
| 董事会秘书 | 黄春然 |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上市时间 | 2012年8月7日 |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工作内容 | 项目运作及持续督导情况 |
| (一)主要保荐工作 | (5)对公共传媒关于瀚蓝环境的各类报道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6)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瀚蓝环境,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
|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 机构工作的情况 | 瀚蓝环境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瀚蓝环境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瀚蓝环境的各部门配合广发证券的工作,保证了广发证券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
| 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工 作的情况 | 本次瀚蓝环境非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中介机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持续督导期间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