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两会特别报道
  • 3:两会特别报道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信息披露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4年3月12日   按日期查找
    B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5版:信息披露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得运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第三人谋取利益;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联系人: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城路152号

    联系人:万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吴中文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李洋,陈泉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fzq.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3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400 8816 16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3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婉秋

    电话:010--85188234

    网址:www.myfund.com

    (4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4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4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9)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万银客服电话:400-808-0069

    万银财富网址:www.wy-fund.com

    (5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魏可妤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邮编:10004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5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3)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024-22955438

    网址: www.chstock.com

    (5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5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菲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钢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5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5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6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政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客服电话:4006198888

    (6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丁之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

    联系电话:010-58568139

    (63)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电话:010-58321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公司网站:t.jrj.com

    (6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厦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厦C座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宋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6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1单元1804、1805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4】116号文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四)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0%
    50万元(含)—200万元0.6%
    200万元(含)—500万元0.2%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2.99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
    50万元(含)—200万元1.0%
    200万元(含)—500万元0.5%
    500万元及以上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7日以下1.5%100%
    7日(含7日)-30日0.75%
    30日(含30日)至365日0.5%30日(含30日)-93日75%
    93日(含93日)-186日50%
    186日(含186日)-365日25%
    365日(含365日)至730日0.25%25%
    730日以上(含730日)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良影响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 =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元

    申购份数=9852.22/1.200=8210.18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适用费率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7日以下1.50%10000*1.200=1200012000*1.50%=18012000-180=11820
    7日(含)-30日0.75%10000*1.200=1200012000*0.75%=9012000-90=11910
    30日(含)至-365日0.50%10000*1.200=1200012000*0.50%=6012000-60=11940
    365日(含)-730日0.25%10000*1.200=1200012000*0.25%=3012000-30=11970
    730日(含)以上0.00%10000*1.200=1200012000*0.00%=0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7日)但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93日(不含93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3日(含93日)但少于186日(不含186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6日(含186日)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良影响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司,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和债券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投资。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符合经济转型方向、业绩前景明朗的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的股票投资策略,从战略新兴行业及传统行业处于转型期的企业中精选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分析和评估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从而确定本基金重点投资的成长型行业,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1、定量分析

    代表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财务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 PEG 等,因此,本基金选择预期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PEG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分析各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主要是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从各行业中选择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2、定性分析

    分析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优秀,并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一方面或多方面难以被竞争对手在短时间所模仿或超越的竞争优势的企业。

    (1)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关系,历史上没有发生过由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风险事件。

    (2)管理层优秀

    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层,且企业的经营实绩证明管理层是精明能干、正直诚实、富有理性的。不以上市套现为目的,踏实做事。

    (3)竞争优势突出

    企业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一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而且,这种优势难以在短时间被竞争对手所模仿或超越;通过上述竞争优势能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强化其技术壁垒、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等。

    (4)行业地位领先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行业的发展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处于同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3、实地调研

    本基金投研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核心竞争力状况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

    (三) 债券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上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个季度对日,根据基金在该日之前(不含该日)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期间截止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期间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期间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00%

    其中:

    如期间起始日(或期间截止日)为非工作日,则期间起始日(或期间截止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取期间起始日(或期间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自基金成立至指定交易日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1)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高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小数点后保留位数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小数点后位数相同)时,该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季度对日(不含该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3.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时,该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季度对日(不含该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低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时,该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季度对日(不含该日)本基金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个季度对日,根据在该日之前(不含该日)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和每个季度对日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确定该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季度对日(不含该日)的基金管理费率,管理费率确定后在该季度内保持不变;自下一个季度对日起,按照新的季度对日之前(不含该日)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该季度对日业绩比较基准比较的结果确定之后一个季度的管理费率;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例:假设基金合同自2011年6月8日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即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率,根据季度对日的释义,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为2012年6月8日、2012年9月10日、2012年12月10日、2013年3月8日。

    假设2011年6月8日-2012年6月7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为26% ,2012年6月8日业绩比较基准为4.85% ,经过比较26%>4.85%,因此确定2012年6月8日-2012年9月9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年费率计提。假设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为4.6% ,2012年9月10日业绩比较基准为4.6% ,经过比较4.6%=4.6%,因此确定2012年9月10日-2012年12月9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假设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12月9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为4% ,2012年12月10日业绩比较基准为4.6% ,经过比较4%<4.6%,因此确定2012年12月10日-2013年3月7日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以此类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下转B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