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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4-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09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与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有关内容如下:

      一、 合作方简介

      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水田二街49号1栋、3栋6楼;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符和民;经营范围:铂金、钯金、黄金、K金制品、银制品以及珠宝首饰的批发及其它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铂金、钯金、黄金、K金制品、银制品以及珠宝首饰的生产加工。

      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长期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

      甲方系一家在香港设立的从事黄金珠宝贸易的贸易公司,拥有专业的黄金珠宝贸易团队、完善的金银珠宝国际市场销售渠道和较强的国际市场拓展能力以及熟悉黄金珠宝业国际流行趋势和产品的设计理念,能够持续大批量采购金银珠宝制品并销售到国际市场。

      乙方系一家在深圳设立的集黄金、珠宝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于一体的珠宝企业,拥有标准厂房2000多平方米,拥有国际先进的生产设备,有着丰富的高端工艺品生产加工经验,能够按照甲方的设计理念、规格等要求生产加工金银珠宝制品,并具备持续大批量供货能力。

      甲、乙双方愿意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前提下,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1、双方在前期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3、本协议为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

      (二)合作方式

      1、甲方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向乙方提供金银珠宝制品的设计理念、规格、采购计划及采购清单,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生产加工,及时、全面、保质保量的完成供货义务。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及产品的设计理念及要求,以便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安排和准备。

      3、甲方(或甲方的销售客户)每年可以对乙方进行拜访、考察,以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技术工艺水平;必要时,甲方(或甲方的销售客户)对乙方有权监造其定制产品的生产。

      4、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本协议签订后,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可绕过甲方与甲方的销售客户进行相同的生意与交易。

      6、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三)协议签约地:中国深圳。

      (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并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3年,即从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