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鑫龙电器 编号:2014-012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0年12月16日,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鑫龙电器”)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沟通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计划,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修订。2011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事项,该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审核无异议。
3、2011年6月1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授予条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满足。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公司授予激励对象1,450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350万份,行权价格为人民币15.36元;预留1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6.90%;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
4、2011年6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11年6月17日;原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350万份调整为1,32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数量100万份不作调整;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7.04%;原激励对象人数135人调整为133人;首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5.36元调整为15.28元。
5、2011年6月17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28元。
6、根据《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12年4月9日,公司实施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2 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所涉及股票期权总数为2,840万份,行权价格为7.63元,其中包含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200万份。
7、2012 年5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计划于 2012 年5月28日向30名激励对象授出200万份预留期权,行权价格为9.25元。
8、2013年4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因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不符合第一期行权条件。经过本次调整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为127人,可行权数量为1019.2万份。
9、2013年6月,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对提出股权激励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申请的101名激励对象的497.9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行权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1,384.83万元。
二、本次调整情况
1、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中有7名激励对象(张正清、许嘉华、周恒、骆正勇、方林山、韩唯龙、王齐俊)因工作变动,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和可行权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127人调整为120人,对应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13.2万份期权予以注销,调整后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751.2万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姓 名 | 职 务 |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万份) |
| 1 | 王金海 | 总经理 | 60 | 18 |
| 2 | 李小庆 | 董事、副总经理 | 90 | 27 |
| 3 | 汪宇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90 | 27 |
| 4 | 孙国财 | 副总经理 | 90 | 27 |
| 5 | 付龙胜 | 副总经理 | 90 | 27 |
| 6 | 宛玉超 | 总工程师 | 90 | 27 |
| 7 | 程晓龙 | 副总经理 | 70 | 21 |
| 8 | 李骏 | 副总经理 | 70 | 21 |
| 9 | 陶黎明 | 财务部经理、 财务负责人 | 40 | 12 |
| 10 | 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共111人 | 1814 | 544.2 |
| 合 计 | 2504 | 751.2 | ||
2、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预留期权中有3名激励对象(赵晓顺、刘珺、周季红)因工作变动,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和可行权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30人调整为27人,对应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33万份期权予以注销,调整后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67万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 姓 名 | 职 务 |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 (万份) |
| 王金海 | 管理人员(总经理) | 30 | 15 |
|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员工 | 销售骨干(8名) | 18 | 9 |
| 技术骨干(10名) | 60 | 30 | |
| 管理人员(8名) | 26 | 13 | |
| 合 计 | 134 | 67 | |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51.2万份,激励对象由127人调整为120人;调整后的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67万份,激励对象由30人调整为27人。
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公司股票期权首期授予及预留期权人员及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2号、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及预留期权激励对象中共有10名人员因工作变动,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该10名不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条件,同意公司取消上述人员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意见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鑫龙电器 编号:2014-013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2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751.2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期权授予的2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67万份股票期权,合计147名激励对象在本行权期共可行权818.2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安排行权,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0年12月16日,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鑫龙电器”)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沟通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计划,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修订。2011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事项,该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审核无异议。
3、2011年6月1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授予条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满足。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公司授予激励对象1,450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350万份,行权价格为人民币15.36元;预留1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6.90%;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
4、2011年6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11年6月17日;原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350万份调整为1,32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数量100万份不作调整;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7.04%;原激励对象人数135人调整为133人;首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5.36元调整为15.28元。
5、2011年6月17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28元。
6、根据《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12年4月9日,公司实施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2 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所涉及股票期权总数为2,840万份,行权价格为7.63元,其中包含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200万份。
7、2012 年5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计划于 2012 年5月28日向30名激励对象授出200万份预留期权,行权价格为9.25元。
8、2013年4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因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不符合第一期行权条件。经过本次调整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为127人,可行权数量为1019.2万份。
9、2013年6月,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对提出股权激励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申请的101名激励对象的497.9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行权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1,384.83万元。
10、2014年3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因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10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不符合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经过本次调整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为120人,可行权数量为751.2万份;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为27人,可行权数量为67万份。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 公司股票期权予设定的行权条件 |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
| (2) 授予日前的最近一年内,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2)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3、根据公司《激励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 14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件。 |
| 4、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2010年净利润38,841,951.38元为基数,201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201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0%。 |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3]002183号),公司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1,302,922.48元,比2010年增长135.06%;201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66%,均满足行权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己满足《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己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起止日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1、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2、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数量为获授期权总量的30%,120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总数为751.2万份。)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 名 | 职 务 |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万份) |
| 1 | 王金海 | 总经理 | 60 | 18 |
| 2 | 李小庆 | 董事、副总经理 | 90 | 27 |
| 3 | 汪宇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90 | 27 |
| 4 | 孙国财 | 副总经理 | 90 | 27 |
| 5 | 付龙胜 | 副总经理 | 90 | 27 |
| 6 | 宛玉超 | 总工程师 | 90 | 27 |
| 7 | 程晓龙 | 副总经理 | 70 | 21 |
| 8 | 李骏 | 副总经理 | 70 | 21 |
| 9 | 陶黎明 | 财务部经理、 财务负责人 | 40 | 12 |
| 10 | 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共111人 | 1814 | 544.2 |
| 合 计 | 2504 | 751.2 | ||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63元。若在行权期中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名单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3、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获授期权总量的50%,27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总数为67万份。)具体如下:
| 姓 名 | 职 务 |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 (万份) |
| 王金海 | 管理人员(总经理) | 30 | 15 |
|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员工 | 销售骨干(8名) | 18 | 9 |
| 技术骨干(10名) | 60 | 30 | |
| 管理人员(8名) | 26 | 13 | |
| 合 计 | 134 | 67 | |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25元。若在行权期中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名单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4、可行权日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日为首次自授权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即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激励对象在不得行权期不得行权。
5、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并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及相关行权股份的登记手续。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考核期间行权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和《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行权条件,可行权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2号、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公司自首次自授权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的期间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本次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20名激励对象、预留期权授予的27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七、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意见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可行权的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确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已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在本次可行权日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鑫龙电器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行权确认的相关手续。
八、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行权专户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使用的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
九、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和缴纳方式
公司对激励对象本次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方式。
十、股权激励期权行权是否可能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可行权数量为818.2万份,占公司总股本41,384.83万股的1.98%,全部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2,203.03万股,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十二、参与股票期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参与股票期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十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次行权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假设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818.2万份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818.2万股,股东权益将增加6,351.406万元。(具体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十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鑫龙电器 编号:2014-014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2月2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3月13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和可行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51.2万份,激励对象由127人调整为120人;调整后的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67万份,激励对象由30人调整为27人。
《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2)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己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2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751.2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期权授予的2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67万份股票期权,合计147名激励对象在本行权期共可行权818.2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日为首次自授权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即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3)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程绍稳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一致。(附:程绍稳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程绍稳先生简历
程绍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5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2009年至今一直在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及管理工作。
程绍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鑫龙电器 编号:2014-015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2月28日以专人送达、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3月13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邦莲女士主持。
经与会监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公司股票期权首期授予及预留期权人员及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2号、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及预留期权激励对象中共有10名人员因工作变动,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该10名不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条件,同意公司取消上述人员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20名激励对象、预留期权授予的27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