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证券简称:*ST凤凰 公告编号:2014-37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3月12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发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0-00293、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武汉中院于2014年1月21日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诉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交科”)及公司、公司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航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五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应交通银行的请求,武汉中院于2013年8月21日裁定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9月4日公告2013-57。
2013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交通银行的《民事诉状》以及武汉中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9月14日公告2013-64。
2013年12月,应管理人的申请,武汉中院依法裁定解除该院对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9,540 万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详见上海证券报2014年1月17日公告2014-08。
2014年2月,应交通银行的申请,武汉中院下发(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 00294 号、0029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交通银行撤回(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4、00295号案件下对公司的起诉。详见上海证券报2014年2月18日公告2014-22。
2014年1月21日,武汉中院对上述交通银行诉长江交科及公司、公司及长航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五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民事判决书情况
|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0号 | 2、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部分在90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52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1号 | 2、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6.0552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部分在90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15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2号 | 2、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部分在90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3号 | 2、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7225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部分在90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17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6号 | 1、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偿付借款本金500万美元及利息191136.61美元。 2、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82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财务已经将上述(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0-0029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公司应向长江交科承担保证责任而预计发生的损失确认为2013年年度预计负债,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影响不大。
公司已经对上述(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计入本期财务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影响不大。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的审计为准。
四、备查文件
1、(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0-00293、0029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 凤凰 编号:2014-38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若公司披露2013年年报后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而股票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将不再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3-88号公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珠海亚门节能产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发布《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3-92号公告),武汉中院作出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2号《决定书》,指定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联系人:赵南,联系电话:027-82763971、82763955)。公司重整期间将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
2013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财产处置方案以及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会议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02号公告)。同日,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会议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0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进行协商并进行再次表决。管理人根据前述规定,在与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协商的同时,组织普通债权组以通讯表决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再次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09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管理人在债权人的监督下对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结果进行了统计。经统计,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会议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25号公告)。
2014年2月25日,管理人已依法申请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一、关于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第13.2.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经于2013年12月27日起停牌。在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可以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二、风险提示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第13.2.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经于2013 年12月27日起停牌。在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可以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2. 公司股票交易目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2011、2012 年连续两年亏损且2012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如果公司2013年全年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仍为负数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 若公司披露2013年年报后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而股票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将不再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 年3月15日


